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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第29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办〔2010〕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是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院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负责制订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三)统筹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专栏的信息;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指南》)、《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目录》)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六)审核信息的公开属性,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推进、监督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至少包括1名负责人和1名联络人),主要职责:

(一)搜集、整理本单位工作中所产生的信息,确定该信息的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二)按照信息公开的法规和要求,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及时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更新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相关内容;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做好本单位其他可公开工作信息的发布工作;

(四)协助做好信息公开检查、评议工作;

(五)完成信息公开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施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须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学校及学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具体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建立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学校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一旦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及时与信息发布单位联系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学校要主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属性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上级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而未经批准的;

(五)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
  (七)尚处于调查、讨论、研究、审查或者处理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工作的;

(八)属于学校或师生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受损或者对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九)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第(十)款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则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学校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途径公开信息。

(一)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

(二)网络公众号、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

(四)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信息预公开机制。对涉及到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要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征集和听取各方意见,控制和降低决策风险。

第十八条 学校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学校在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学校在校园网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十九条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二十条 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档案馆、图书馆和各单位的办公地点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获取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学校及各单位的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或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当收到申请后,学校将对申请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并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判断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与自身特殊需要有关联,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学校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执行。

除信息公开办公室外,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有关单位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未经书面许可,申请人不得对外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对外透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校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为监察处,成员由审计处、工会负责人及教师、学生、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对各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编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邀请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代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接受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小组及广东省教育厅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查实后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其公开工作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