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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正副团长。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另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如调离学校或退休,不再享有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列席人员一般是未被选为代表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特邀人员一般是离退休教职工代表,未被选为代表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侨联各负责人。列席人员和特邀人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其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在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