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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5年修订)
 

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5年修订)》的通知

广师院〔2015〕480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5年修订)》经2015年11月24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2015年11月27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设立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领域最高的学术咨询、审议以及评定机构,二级学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学术交流,保障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议决学校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中发挥指导作用。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包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我院出现空缺时,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在该学科领域内进行优先增补。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 名委员的单数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委员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专门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业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九条  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其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专门委员会存有异议的决定,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开展复议。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二级学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三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三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专家代表该委员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负责,须提前发放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会须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广师院20144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