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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师大〔2019〕535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根据《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硬件管理

(一)会计电算化需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备专人保管。

(二)会计信息系统所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以保证其系统正常运行,保障会计数据的安全。

(三)机房必须安装空调、抽湿等设备,以保证相应的温度、湿度。

(四)操作人员应随时保持设备的清洁,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

(五)硬件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人或定点维修人员检修排除,做好维修记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

(六)系统的开、关机应由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并需严格遵守开、关机顺序。

第三条  软件管理

(一)财务软件的选用应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满足我校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财务软件应在软件开发商的协助下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

(三)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软件进行正常维护,包括对程序、数据、编码的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记录备查,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软件数据进行修改、删除。

(四)会计软件运行发生错误,系统管理人员应立即检查处理,如无法处理,需及时与软件开发商联系,弄清原因,排除故障。

(五)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必须事先经处长批准方可进行,严禁擅自修改软件。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管理

  电算化会计岗位设有系统管理员、复核员、审核员和出纳员等岗位。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天负责开机、释放、关机、发生故障及时维修,保证系统合法、安全可靠。

(二)复核员负责凭证数据的审核,包括种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应退回有关人员更正或补齐,否则不予签章。

(三)审核员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识别、输入、打印记账凭证。

(四)出纳员设银行出纳和现金出纳(其他各校区出纳岗位为同一人),负责办理有关银行业务,现金往来,现金登记和银行日记账。

第五条  操作管理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授权认可后方能上机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用机。

(二)操作人员应按密码和操作权限操作,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

(三)审核员应严格按照有关的会计、财经制度,合法编制会计凭证并输入数据。如发现差错,应按规定修改,不得擅自修改。

(四)操作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源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

(五)禁止在网络打印机器上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严禁在网络机器上上网,严禁使用外来软盘,以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程序、数据文件、账册和软盘等。

(七)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

第六条  档案管理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三)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四)会计档案要严格保密,按规定保管,不得随便翻阅,打印和复制与自己无关的数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3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