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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师大〔2019〕521号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11月15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办学资金来源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在职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生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年学费,学分学费,自愿修读辅修专业、延长学籍的学费等。

  本办法所称住宿费,是指入住本校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的学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大学生的法定义务,大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法律义务和诚信观念,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无故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学校对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学校及时将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办)、教务处、研究生处、后勤服务管理处、法制办是日常学生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各相关二级单位应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和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工作部门及职责

    第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由学校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二级相关单位协助落实,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包括:

  1.将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事项通过各二级单位通知在校就读学生,新生缴费的相关资料则提供给学生处、研究生处连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

  2.将已缴费、未缴费学生名单定期反馈给学生处、教务处、后勤服务管理处、研究生处及各相关二级单位;

  3.根据学生处(招生办)、研究生处所报送的新生数据向合作银行办理新生缴费事宜;

  4.根据教务处、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未报到名单及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等学籍变动数据以及后勤服务管理处确认的住宿安排数据,及时调整、确定学生收费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5.为已缴费学生提供缴费收据。

  (二)分别与学生处、研究生处共同牵头开展本、专科生、研究生欠费追缴工作。包括:

  1.下发欠费学生名单;

  2.根据规定程序,对学生缴费数据进行核实;

  3.通过银行扣款、现金缴纳、刷卡缴费等多种方式接受欠费学生还款,原则上采用银行扣款方式;

  4.对欠费追缴工作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处理。

  (三)做好学生的退费工作。

  二、学生处(招生办)

(一)做好本、专科新生数据报送等工作。包括:

  1.每年招生录取阶段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专科新生数据发送教务处、财务处;

  2.新生入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未报到的本、专科新生名单发送教务处。

  (二)采用银行卡划扣方式缴纳学费的,会同财务处将新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等资料及银行卡与《录取通知书》一起寄送给新生。

  (三)协助财务处开展缴费管理工作。包括:

  1.按照规定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财务处;

  2.开展学生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学生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缴费、公平受教的意识;

  3.进一步完善学生信用行为约束机制,把无故欠费学生行为记录到学生档案中,对学生欠费行为作进一步约束。

  (四)负责奖助贷工作。包括:

  1.落实国家奖助贷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借助国家、学院助学体系,通过自力更生顺利完成学业;

  2.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数据)提交财务处,学生获得的贷款用于抵扣学费和住宿费。  

  3.将没有通过国家贷款学生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各相关二级单位,督促各相关二级单位做好对贷款未通过学生的欠费追缴工作;

  4.督促各相关二级单位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五)与财务处一起牵头开展学生欠费追缴工作,负责日常清欠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及时将欠费明细情况在学生处网页的“学工在线”等信息平台公布,作为追收欠费工作的依据。

  三、教务处

  (一)每年收到学生处(招生办)招生录取数据10个工作日内,将新生编班数据发送财务处以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收到学生处(招生办)未报到学生数据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发送财务处,财务处以此作为调整扣取学生应缴费用信息的依据。

(二)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办理学生休学、退学、复学、延长学年等学籍变动等手续,并在手续获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报送财务处,以便财务处更新缴费数据。

  (三)协助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包括:

  1.核实学生学籍数据;

  2.暂缓办理无故欠费学生选课、考试准许、考试成绩登记、查询、学位评审等事项,督促各相关二级单位暂停无故欠费学生毕业论文开题及论文答辩资格。

  四、研究生处

  在研究生缴费管理工作中,研究生处所需履行职责包括第八条条款“二、三”中学生处和教务处的全部职责。 

  五、后勤服务管理处

  (一)负责对各二级相关单位提供的学生住宿名单进行核准,在收到各相关二级单位名单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财务处,以便财务处确定住宿收费数据。

  (二)负责审核各相关二级单位上报的因宿舍收费标准改变、宿舍变动等情况而需调整住宿收费的数据,在收到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等发送财务处。

  六、依法治校办公室

  对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七、各相关二级单位

  (一)具体协助落实学生学费、住宿费追收工作。包括:

  1.把财务处下发的缴费通知发放给学生,根据学院财务处下发的已缴费学生名单办理注册手续。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只允许报到,不予以注册;

  2.按照规定,对申请缓交费用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将具备缓交条件学生资料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

  3.负责学生缴费收据的发放,并做好登记;

  4.根据后勤服务管理处提供的学生住宿安排分布表,安排好学生住宿,并将数据报后勤服务管理处。

  (二)具体协助落实学生欠费追缴工作。包括:

  1.分别与学生处(研究生处)、后勤服务管理处核对存在问题的学籍数据和学生住宿数据,并反馈给财务处,调整收费数据;

  2.对欠费学生本人进行学校缴费管理政策及诚信教育,同时告知家长其子女在校欠费情况及学校缴费管理相关政策;

  3.协助教务处、研究生处落实暂缓办理无故欠费学生选课、考试准许、考试成绩登记、学位评审等事项,暂停无故欠费学生毕业论文开题及论文答辩资格;

  4.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对欠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有效开展欠费追缴工作;

  5.落实奖助贷等助学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扶。

第三章  收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扣取和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等。

  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挂失后办理新卡时应到原开户行开设与同班同学相同类型的卡,重新开设的银行卡号与原卡号有变动的,应持新卡复印件(正确填写新卡号、身份证号、学号、班级、姓名及联系方式)到所在校区财务部门提交书面资料登记,否则将影响个人学费、住宿费的扣缴及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

  (一)新生按新生交费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将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存入个人银行卡,由银行代扣。个别学生因为年龄问题无法开卡,可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财务处收费期间办理缴费。

  (二)老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财务处在暑假前将新学年的交费通知发布到校园网上,学生按交费通知所要求的交费方式和时间到指定银行一次性将新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存入个人银行卡,由银行代扣。财务处原则上不受理学生进校后的现金缴款。

  第十一条 财务处完成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后,在学生注册前一天将已交费名单、欠费名单发到相关二级单位,由相关二级单位做好新学年注册准备工作。相关二级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到财务处领取学生缴费票据,并及时将缴费票据发放到学生个人手中。学生应妥善保存缴费票据至获取毕业证离校时,以便日后核查。学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票据,财务处不予补办。

  第十二条 学生进校后如进行专业调整,教务处、研究生处提供调整专业的学生名单给财务处,财务处按调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专业调整当年,学生已经按原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的,调整后专业学费标准如与调整前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以学年收费标准的差额多退少补。以前学年已收取的学费不再作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休学后复学的,按复学后就读的年级所在学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一)休学当年和以前学年学费已缴清的,休学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按相关规定退回,复学后的各学年按就读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休学当年或以前学年学费有欠费的,欠费部分按以前年级及专业标准收取,复学后的各学年按就读的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入住后调整宿舍的,按每学年10个月以及学生在不同收费标准的宿舍实际住宿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入住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研究生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批准需缴纳相应的学费。

本、专科生因故未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年的,其延长期间学费标准按学分收取,具体程序为:

(一)延长学年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并核实所修课程及学分,教务处出具相关延长学年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处缴费,按学生所在专业的学分标准收取学费;

(三)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相关课程的学习;

(四)延长学年的学生如果不在学校住宿的,需到后勤服务管理处办理不在学校住宿的证明。

第四章  缓交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奖、贷、助、减”等多项措施鼓励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评定和发放助学金,并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鼓励学生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为贯彻和体现以生为本原则,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以缓解该部分学生所面临的经济压力。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缓交学费或住宿费:

(一)本人为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故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五)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正常家庭经济收入者;

(六)因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房屋毁损、或家庭成员伤亡、或当年严重失收者;

(七)家庭成员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者。

(八)符合以上条件,但已享受以上相应方面的资助或已享受社会、组织、单位、个人给予资助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一年级新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学生,到相关二级单位新生报到接待点领取缓交学费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或家庭经济困难等有效证明。

  (二)审批。学生处对符合缓交条件者予以审批后,学生回所在相关二级单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老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且没有受到相应资助的在册学生,向相关二级单位提出缓交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缓交的款项与金额、申请缓交的理由以及缴纳的期限,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等有效证明。

  (二)评议。辅导员召开学生党团组织负责人、学生代表会议,对缓交学费、住宿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及其本人平时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三)审查。相关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召开会议,对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缓交条件者进行造册登记(一式三份),由相关二级单位院长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报表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处。

(四)审批。学生处对申请材料审批通过后,相关二级单位方可为该类学生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缓交学费、住宿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缓交学费的期限不超过半年,住宿费不能缓交。如不缴交住宿费的,不予以安排住宿。不在约定期限内缴清有关费用的,视为无故欠费。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条 因休学、退学、参军、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生,已缴清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的,可依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退还部分学费、住宿费。需办理退费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持教务处、学生处或保卫处等相关文件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以下情况办理退费:

(一)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根据最新的征兵文件处理;

(二)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三)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休学、退学或中途死亡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相关规定以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四)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私自离校、因自身原因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凭以下凭证办理退费:

(一)应征入伍的,凭二级相关单位、学生处负责人签名盖章认可的应征入伍相关证明、学费收据;

(二)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由学生本人持学费票据、教务处开具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休学、退学或中途死亡的,以当年学费收据、学校发文办理。

第六章  欠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注册日之前足额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学生欠费是指没有按照学校规定时间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的行为。无故欠费是指没有充分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故欠费,其中第六款行为视为恶意欠费。

(一)未缴清费用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缓交申请;

(二)提出缓交申请,但因不符合缓交条件未获批准,拒不缴清费用;

(三)已获学校批准缓交,但在缓交期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而导致无法缴清费用;

(四)缓交期满仍未缴清费用且未获准再次缓交;

(五)贷款不成功且无人担保无法保留再次缓交资格,在该学年度内(应届毕业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未能缴清欠费;

(六)伪造证明材料借以拖欠学费、住宿费;开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缓交、减免学费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它资助;具备缴清学费、住宿费能力,不配合工作,拒不缴纳,态度恶劣。

第二十五条 为依法保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合法的办学权益,以教育和约束学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对无故欠费或恶意欠费的学生可采取以下制约措施:

(一)不予以学籍注册;

(二)在校园网和公告栏发布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书》;

(三)不能参加选课、考试、成绩登记、毕业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教学活动;

(四)取消评优、评奖、入党等资格;

(五)暂停使用校园卡、图书证等;

(六)取消欠费期间课程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0”分。待缴清学费后按补考处理;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的规定,累计超过两个学年度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八)不予制作和发放毕业证、学位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查阅电子毕业证书信息;

(九)学校将依法依规将恶意欠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学籍号码、就读学院及其专业)提交至“广东省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和“广东社会诚信电子平台”等;

(十)将毕业生恶意欠费情况向其就业单位通报;

(十一)依法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追讨欠费学生所欠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对已批准缓交的欠费学生,允许其参加相关教学活动。缓交期结束仍未缴清欠费且没有申请或未获准再次缓交的学生,从缓交期结束之日起失去参与选课、考试、成绩登记、毕业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相关教学活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相关单位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对未缴费学生发出《催缴学费、住宿费通知书》,并通过信件、电话等形式告知其家长,同时接受学生缓交学费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已与财务处核实的欠费学生名单(包括已提交缓交申请学生和未提交缓交申请学生)连同缓交申请资料,汇总给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批后送财务处具体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将未申请缓交及未通过缓交申请学生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办理暂缓其当年选课、考试、考试成绩登记等教学活动手续。对欠费应届毕业生,教务处(研究生处)应及时通知各相关二级单位停止其毕业论文开题、论文答辩资格。对延长学年欠费学生,教务处不予安排所缺学分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八条 欠费学生缴清欠费后,应持相关缴费证明到具体负责追缴责任人处登记,各相关二级单位审核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上报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恢复已缴清欠费学生的学籍及参加各项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 助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提供如下途径帮助,以解决其学费、住宿费: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三)推荐参加国家、省政府和社会助学金评选;

   (四)对符合减免学费条件者予以减免学费。

    第三十条 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省政府和社会的助学金以及国家、省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奖学金后,应当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二级相关单位和学生处应当动员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将获得的奖、助学金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并协助办理代缴手续。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对在校生无故欠费率进行统计,对欠费率高的相关二级单位及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不积极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欠费率低的相关二级单位及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广师院〔2016〕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