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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为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向学校赠送资金、有价证券、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财产的行为。所有捐赠必须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三条  捐赠遵循自愿、无偿、专款(物)专用和账目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校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担任,秘书长由校友会办公主任担任,成员由财务处、审计处、宣传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办)、研究生处、工会、后勤服务管理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图书馆、工业中心、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及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员组成。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友会办公室。

捐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捐赠管理办法,对全校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论证捐赠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捐赠审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负责对受赠财产造册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五条  所有捐赠须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审批表》,报学校批准,其中接受国(境)外捐赠须经宣传部审批。经批准的捐赠项目须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六条  捐赠登记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学校设立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集中管理

(二)捐赠资产到校后,须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入账登记表》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审核后交接财务处或资产管理部门入账登记,并及时出具凭证。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捐款的财务管理,实行“一捐款一科目”制度,严格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审核开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受赠实物进行登记造册。

第八条  在开展募捐工作时,对同一对象原则上不实施交叉重复募捐。

第九条  所有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未经捐赠者同意,不得改变捐赠用途。

第十条  学校未违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产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捐赠财产。

 

第三章  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类:建设和装修图书馆、体育馆、音乐馆、民族展览馆、教学楼、实验室、教室、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

第十二条  美化校园环境类:校园景观、认养树木、宣传广告亭等。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类:合作共建院系、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基金类:奖学、奖教、资助等。

第十五条  活动类:校庆活动、文艺活动、大学生创业活动等。

第十六条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七条  未指定具体用途的捐赠。

 

第四章  捐赠方式及途径

第十八条  捐赠包括资金捐赠、实物捐赠等形式;捐赠类别分为指定用途捐赠、非指定用途捐赠,或冠名捐赠、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和类别,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资金捐赠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现金、支票捐赠在财务处办理。

(二)通过银行转账捐赠,户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账号:4400 1470 5130 5031 702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工业园支行。

(三)通过邮政汇款捐赠,收款单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邮政编码:510665,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第二十条  实物捐赠由资产管理部门受理,并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征求其同意后利用校园网站或校内外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和报道,同时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鸣谢:

    (一)捐赠100元至1000元以下,列入学校捐赠纪念册。

(二)捐赠1000元至1万元以下,列入学校捐赠纪念册,并颁发捐赠证书。

(三)捐赠1万元至10万元以下,除以上鸣谢外,可根据捐款数额情况,协商有关署名。

    (四)捐赠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除以上鸣谢外,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发展贡献者”荣誉称号。

    (五)捐赠100万元及以上,除以上答谢外,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发展特殊贡献者”荣誉称号。

    (六)对实物捐赠,根据实物价值大小,依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鸣谢。

(七)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以协商其他鸣谢方式。

 

第六章  捐赠工作奖励

第二十二条  捐赠工作奖励资金从学校经费中一次性开支,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学校领导代表学校筹集的捐赠,不在受奖之列。其他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奖励,自捐赠款(实物)到校后40个工作日内不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四条  奖励条件及比例

(一)负责捐赠的全过程工作,且实际到位捐赠资金为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的,按所捐款额的10%奖励。

(二)以实物形式提供的捐赠,经有关部门按实际价值计算,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按价值额的10%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审批程序

(一)在联系捐赠项目前,应预先在学校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以便正式受理时参考确认。

(二)向学校提出奖励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捐赠到校凭证。报学校捐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捐赠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广师院2016〕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审批表

2.捐赠协议书

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入账登记表

       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

 

附件【394号附件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入账登记表.doc.doc已下载
附件【394号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审批表.doc.doc已下载
附件【394号附件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doc.docx已下载
附件【394号附件2:捐_赠_协_议_书.doc.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