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人事师资信息 >>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的申诉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及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我校教职工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学校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决定而提出的申诉。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滥用申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应为本校在册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员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六条 申诉委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做出的决定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申诉委由分管工会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工会专职副主席、党委教师工作部部长任副主任,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处、依法治校办公室等部门各产生1名代表,由申诉人所在分工会在单位普通教师范围内推荐产生1名教师代表,学校法律顾问2名,共11人组成。

第八条 申诉委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申诉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三)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委提起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申诉处理的受理范围:

(一)申诉委已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二)已经通过信访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诉人因出国、出境、重病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诉,但其申诉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处分或处理文件的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附有关事实材料。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申诉委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三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

申诉人须自学校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提出申诉方为有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日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诉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十、十二、十三条进行复核,区别情况后申请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对申诉委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申诉审理与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应在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诉委受理申诉后,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第十七条  申诉委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委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委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诉委对申诉事项作出研究决定时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提出申诉事项的为本人或其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次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公正处理的。

申诉委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委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委可就申诉事项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申诉委同意,可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由申诉委组织对做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二条  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为被申诉答辩人。 

被申诉答辩人对做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处理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被申诉人参加听证,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出席。被申诉人是学校的,由校长指派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一)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

2.由被申诉答辩人答辩;

3.申诉人和被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

4.辩论。

(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委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三)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通过阅卷、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复议并重新做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处理不当的;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

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获得超过半数应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审议讨论过程中的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完成申诉处理,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同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

(三)原处理结果及依据;

(四)申诉委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申诉委印章、日期。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认为申诉事项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由申诉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收或者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等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被申诉人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申诉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申诉,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由申诉委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委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接到申诉委的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申诉委提出再申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依规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申诉委经查证属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诉人在作出原处理决定或管理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对申诉委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院2016月1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师生员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6〕378号)中关于教职工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