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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近年来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一、 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生为本,以提高学生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

 

二、就业工作方针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针。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三个“适度挂钩”: 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我校事业发展、规模扩大适度挂钩;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我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确定适度挂钩;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我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适度挂钩。

 

三、就业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第五条  坚持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原则,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任二级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推荐就业公开的原则。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信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四、 就业工作政策

 

第七条  为支持西部建设,对来自西部地区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应回生源地就业;其他外省生源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八条  对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少数民族生(包括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原则上必须到民族地区就业。

第九条  定向生按录取时签订的定向协议就业。

第十条  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

    第十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扶贫政策,鼓励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

第十二条  贷款的毕业生,毕业时须执行贷款还款的有关规定,毕业后仍未归还的,按学校相应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学校统一核发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定《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学校作鉴证登记意见后方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凡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协议;

(二)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广东省教育厅印制的《就业协议书》;

(三)用人单位经办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经办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盖章。双方应约定好协议条款;

(四)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二级学院就业指导办进行登记;

(五)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相应的主管人员处进行鉴证、登记;

(六)生效后的《就业协议书》分别由学生本人送用人单位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本人一份。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行有效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鉴证并列入就业计划;不符合手续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以鉴证。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及时邮寄用人单位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依据学生与用人单位所签定的《就业协议书》纳入就业方案,并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对毕业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定向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少数民族生除外),在当年610日前可办理暂缓两年就业的手续,户口及党团关系暂留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管理。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时不办理《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单位又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一律派遣回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当年510日前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大学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提出出国申请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派遣回生源地,到生源地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出国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如有违约,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示同意其本人违约的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同意,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解除就业协议。

第二十四条  定向生和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少数民族生,毕业时不按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必须由生源所在地(地级市)教育或人事部门同意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广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派遣。

第二十五条  凡有意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如被录取为研究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取得谅解,可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同时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交纳培养费的毕业生,必须办理有关交费手续后,凭交费单据领取《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进修生、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普通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  健全和完善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同时加强以网络为主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分类登记,在每年710日前,将升学深造、出国、自愿待业的毕业生的名单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实际待业的毕业生,各二级学院对其建立档案并作好跟踪调查。

第三十条  建立就业率沟通制度。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形势,招生就业办公室要及时与各二级学院沟通毕业生就业情况。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经教务处同意,可由各二级学院适当调整教学安排。

 

五、 就业工作职责、纪律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制定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原则。

(二)监督就业方针的贯彻、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审定就业方案。

第三十三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对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三)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派遣和文明离校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就业政策的落实。

(二)研究本学校就业工作,制定本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三)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努力推荐毕业生,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本学校毕业生

充分就业。

(五)开展各类调研,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人员有更迭的必须将新名单及时报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与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的联系、协调、沟通工作,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努力拓展就业渠道,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二级学院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工作“三到位”。

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立足本职,完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为学生就业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服务。

第四十一条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加强以职业生涯规划为主线的就业指导工作,引导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原则,准确地进行就业定位。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职业规划研究所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四十三条  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种形式的调研,健全就业信息员队伍,建立就业基地。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个别思想教育,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充分发挥毕业班的党、团组织以及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他们带头服从国家需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带头做好文明离校及协助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坚持与毕业生“一对一”谈话的制度,深入、准确地掌握毕业生的思想状况。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地对待毕业就业,坚决制止不良行为,对破坏公物、乱涂乱画、乱烧纸屑、起哄、摔瓶子、扔杂物、无理取闹、弄虚作假以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不良行为者均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重的将处分材料列入档案,并调整其就业计划。

 

六、就业工作奖惩

 

第五十条  每年对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办法见《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就业工作评估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见《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就业工作评估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初次就业率或总体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优。各二级学院初次就业率或总体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党政“一把手”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优。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连续二年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中,减少招生数量,并给予亮黄牌,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五十四条  对于连续三年初次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停招生一年。

 

 

七、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56号)的规定,学校将当年毕业生全部学费的2%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情况及时下拨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关于这项经费的使用,有关部门要制定出相应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矛盾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