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教学〔2013〕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阳光助推”帮扶困难毕业生就业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帮助毕业生解决好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第一条 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群体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尽快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二、领导机构
第二条 成立学校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就业工作科。
三、工作措施
第三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对困难毕业生分类建立档案,设立联络员、建立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我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中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须学校备案的)或本人因疾病、家庭变故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就业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资助项目分求职资助和培训资助。求职资助即对我校就业困难的毕业生,依据其就业求职意向给予一定的求职就业交通费和生活费资助;培训资助对我校就业困难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依据培训收费单据给予一定的就业培训资助。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认真调查核实,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查,招生就业办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发放。
第七条 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资助金额为每人次300-500元。
第八条 进行心理帮扶。对毕业生在就业中出现的心理问题,心理咨询中心、各二级学院党委和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要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心理帮扶。
(1)加强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分析毕业生常见的就业心理问题,帮助他们提高自我调适能力,更好应对就业压力。
(2)加强毕业生群体内信息沟通、共享和思想交流,为他们提供心理支持和情感支持。
(3)积极开展毕业生心理咨询工作,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咨询服务。
第九条 加强就业服务援助。各二级学院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动员全体教职工,深入班级、深入毕业生,面对面、一对一开展毕业生就业情况详细调查,倾听毕业生的就业愿望和诉求,有针对性对未就业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和帮扶工作。
(1)认真负责地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与毕业生谈一次话;与家长通一次电话;提供一个就业岗位;开展一次就业指导咨询;开展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与提高的帮扶活动。
(2)凡有创业愿望的毕业生学校负责推荐参加一次免费创业或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政策、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工作。
(3)对有创业愿望的毕业生学校优先推荐参加省市人社部门和学校的毕业生见习和享受见习补贴。
(4)学校在开展面向基层就业项目培训时,依据毕业生情况给予减免培训费的优惠。
(5)学校建立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档案,搞好就业跟踪服务工作。
(6)学校对离校前未就业得毕业生,做好与生源地人社部门的信息衔接工作,以确保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第十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各部门及二级学院每年要组织开展困难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计划,统筹帮扶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充分认识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重大意义。每年10月前应对本学院困难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摸清困难毕业生情况,建立困难毕业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牵头开展帮扶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积极制定帮扶计划,重视过程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适时调整帮扶计划。
五、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困难毕业生帮扶基金”,用于困难毕业生帮扶工作。经费来源一是从每年就业工作经费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专项经费;二是通过争取上级拨款、接受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经费。各二级学院也应积极筹措经费,设立本学院的“困难毕业生帮扶基金”。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