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条件与程序
(一)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校大学生可认定为自主创业: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创业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为在校大学生。
2.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已经开始运营,具有完整创业计划、启动资金和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
3.有较成熟的模拟项目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并且该项目属于校级及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作品。
4.从事电子商务(如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经营时间和信誉等级达到一定层次(以淘宝为例,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信誉等级达到双钻等)。
5.经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项目。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2.学院审核。各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创业申请进行审核。
3.学校审批。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对已通过审核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批。
二、扶持政策
(一)学籍管理(限创业团队主要成员)
1.在不违背教育部相关政策和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创业成效特别显著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与创业相关的专业;
2.创业的学生可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酌情给予1-2个学分的奖励;
3.根据创业学生申请,学校可以为创业学生开设支持其创业的课程或专题讲座。
(二)学生管理(限创业团队主要成员)
1.学生评价:因创业原因经学生本人申请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缓修的课程,不影响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
2.考勤管理:因创业原因,在事先办理完相关请假手续的前提下,不作缺勤处理,但请假总时数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
3.公寓管理:因创业原因,确需租住校外,可以申请办理租住手续(必须入住在其创业基地)。
(三)人力支持
学校根据学生创业项目需要配备相关创业指导教师。
(四)奖励支持
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当年5月下旬前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经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应届毕业生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凭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奖励自主创业毕业生2000元,奖励合作创业毕业生1000元/人,原则上每个项目总体奖励不超过4000元;毕业生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凭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奖励毕业生1000元。
凡应届毕业生本人注册从事电子商务(网店),信用积分达到1000分,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生,可以认定为自主创业,奖励标准等同于个体工商户。
(五)场地支持
学校努力为开展创业工作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良好的环境条件。以优惠价格或免费为学生提供创业所需场地,为学生提供创业训练的实战场所和环境,营造学生自主创业的氛围。
(六)培训支持
学校根据创业大学生的要求,免费提供培训。一方面聘请知名专家、创业指导教师以及成功的创业者来学校培训指导,另一方面选送优秀创业大学生参加全省或全国举办的有关创业培训。
三、创业管理机构
(一)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领导、统筹和协调全校的大学生创业工作,具体负责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立项与结题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教学、科研、财务和总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和特邀知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执行机构
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下设大学生创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与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对学生创业有关工作的协调。
各学院成立创业指导小组,人员由学院负责人、专业教师、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创业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创业的创业活动实行检查监督,对于不符合创业认定条件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报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取消创业的扶持政策。
四、附 则
(一)对未达到创业认定条件的学生,不享受上述任何政策扶持。对于借创业之名,无创业之实的学生,严格按现行的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本办法由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