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课程教师企业实践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课程教师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双向沟通交流;使教师所教、学生所学、市场所需达到有机结合,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并有效提高任课教师的业务能力,以适应社会对我校毕业生的要求,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参加人员:在我校《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任课教师均可参加。 副高(高级职业指导师)以下者必须参加。
第二条 教师实践的组织方式:由学校与有关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组织教师到企业开展实践工作;或由 教师自行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实践。
第三条 教师实践活动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 到企业现场进行具体调查或考察观摩,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二) 熟悉企业相关工种(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
(三) 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了解企业对本学科、本岗位在教育教学中的知识、技能、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要求,改进自身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参加企业实践时间每学年累计不少于2周。同时撰写20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实践结束一周内上交职业规划研究所,作为教师企业实践考核依据。
第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根据专业教学需要,通过教师挂职锻炼、合作研发、顶岗实践等方式,利用脱产、半脱产或业余时间(含寒暑假)进行。
第六条 教师企业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实践单位的劳动纪律和有关安全规定,注意人身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考核与奖惩
(一)教师企业实践结束后,职业规划研究所根据教师企业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和学习成果进行考核。
(二)教师企业实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模范遵守学院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所任岗位职务职责,出色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工作积极勤奋,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成绩突出,受到企业嘉奖。
合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所任岗位职责,工作积极努力,按时完成企业实践任务,成绩优良。
不合格:不能遵守学院和企业规章制度,如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开顶岗实践岗位;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企业实践任务,企业实践工作记载等弄虚作假;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三)专业教师在企业实践中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或由于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教师到企业实践经考核合格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津贴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