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的积极性,在全院上下形成人人关心就业、人人支持就业、人人投入就业的良好氛围,努力实现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并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的就业工作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 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联系用人单位贡献奖
(二)成功推荐毕业生贡献奖
(三)指导毕业生贡献奖
二、评奖条件与办法
(一)“联系用人单位贡献奖”评选条件
学院内非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积极利用各种渠道联系用人单位来校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推荐参加“联系用人单位贡献奖”的评选:
1.联系3家及以上的用人单位(非证券、销售代表、储备干部等非请自来的用人单位,下同)来本学院招聘者;
2.联系2家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跨学院招聘者;或向学院就业工作科提供2家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者;
3.联系1家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最终签约5名以上者;
4. 在促进学院或二级学院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基地过程中做出了突出贡献者。
5.为联系用人单位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
(二)“成功推荐毕业生贡献奖”评选条件
学院内非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积极推荐我院毕业生就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推荐参加“成功推荐毕业生贡献奖”的评选:
1.成功推荐3名及以上毕业生到中职、高职(含民办)从事教育工作者;
2.成功推荐3名及以上毕业生到大型、知名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者;
3.成功推荐5名及以上毕业生到中小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者;
4.为推荐毕业生就业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
(三)“指导毕业生贡献奖”评选条件
学院内非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在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指导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推荐参加“指导毕业生贡献奖”的评选:
1.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在做毕业生的思想工作过程效果显著、成绩突出者;
2.指导1名及以上毕业生成功考取“国考’公务员者;
3.指导2名及以上毕业生成功考取“省考’、“市考”公务员者;
4.指导2名及以上毕业生成功考取各类企事业单位招考岗位者;
5.指导1名毕业生成功考取国内外(地区)知名大学(大陆限985高校,国外(地区)视情况确定)研究生者;
6.指导2名及以上毕业生成功考取研究生者;
7.指导1名毕业生或1支团队成功创业者;
8.为指导毕业生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
三、评奖程序
(一)申请或推荐。学院内非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系认为符合上述条件者进行自荐,由各二级学院进行提名推荐,其他非教学部门教职员工、离退休教职工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工提名推荐。
(二)审查。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成立评估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三)审议。招生就业办公室召开会议,对上报材料进行集体审核评议,确定相关奖项候选名单。
(四)公示。相关奖项候选名单,经上报学院领导审定后,将在全院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审批。公示期满,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起草表彰通知上报学院,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发文公布。
四、附则
(一)推荐毕业生就业奖项的评选,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各单位推荐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12月。对获奖者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为:
1.联系用人单位贡献奖,奖金为500元/人。
2.成功推荐毕业生贡献奖,奖金为500元/人。
3.指导毕业生贡献奖,500元/人。
(三)本办法所含教职工不包含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职员工:就业工作科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党委副书记、各二级学院负责就业工作辅导员。
(四)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