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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业余、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进一步加强对成教学生的教育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按有关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等入学手续。新生办妥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依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继续教育学院或办学点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二个月。请假逾期或未经请假不报到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学生须按学规定每学年缴交学杂费,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缴交学杂费或注册者必须事前请假。请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缴交学杂费或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生证

第五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在籍身份的证件,由学校统一办理。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发给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证须由学生本人签名领取,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每学期注册时,由注册单位加盖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不得利用学生证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否则,将视情节予以适当处罚。

第七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时,须及时、如实地向学校报失,并提交补发的书面申请,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补办。

第八条 学生转学或退学时,应将学生证连同有关资料一起送交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毕业时,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校核销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各门课程应适当布置作业。作业成绩根据学生完成作业的质量、态度和是否依时缴交等情况评定。

学生必须依时完成作业。考试前未交清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待交清作业后,视完成作业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函授生旷课超过课程面授时数的四分之一或请假超过课程面授时数的二分之一者、业余生缺课超过课程授课(含实验、实习等集中教学活动)时数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十条 各门课程都必须按教学大纲规定进行考核。如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授课的,每个学期都单独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的比例计算评定。平时成绩由考勤、平时作业、测验、实践环节和其他学习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采用四级分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记载,由考勤、平时作业、测验、实践环节和其他学习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因故缺考者,准予补考。补考缺考者,结业前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不准正常补考,并视其错误情节及认识态度,按学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记载补考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时间安排如下:

(一)业余生:

1.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2.最后学期课程的补考在考核半个月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二)函授生:

1.面授安排在寒、暑假的教学班,补考在考核后的下一次面授时进行。

2.每月(每周)面授的教学班,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3.最后学期课程的补考在考核半个月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二周内将考核成绩通知学生,并将补考事宜通知有关学生。

 

第五章 免修与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的学历层次、课程相同的;或第二学历教育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学时数不少于现修课程的,已修课程成绩及格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相应的课程。

学生申请免修免考课程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原修专业课程成绩单等有关证件(原件)报学校审核批准。被批准免修免考的课程成绩记为“免修免考”。学生免修免考课程数不得超过现修专业开设课程的四分之一。学生免修免考课程,学杂费照常缴交。

第十六条 课程重修:

(一)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重修不及格者允许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再重修一次。

(二)留级学生原来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成绩均及格(含补考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成绩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留级学生编入学校相应专业班级学习,有关学习要求按新班规定办理。无班级可留(即学校下届无相应专业教学班)或不愿意编入新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留级一次后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需转学、转专业的,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成人教育转学、转专业暂行办法》处理。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

(二)因工作调动等工作原因暂不能继续学习,经任职单位证明者;

(三)学生一个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课时数的百分之五十(及以上)者;

(四)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申报程序:由本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可在学继续教育学院网页下载),连同有关证明,报送学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例外,可保留其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前,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提供任职单位意见(因病休学者须交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报送学校审核批准。并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复学时学校无相应专业年级的,可由学生自行联系转到外校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长期学习者;

(二)因工作调动等工作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一年,未申请复学,或超过两个月仍未申请继续休学者;
    (四)休学时间累计已满二年仍不能复学者;
    (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退学者;
    (六)一学年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未经请假批准不上课或不参加考核者
    (七)根据有关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提交退学申请书,报送学校审核批准。学生符合退学条件而未提交退学申请书的,学校有关部门需补办说明原因等审批手续。

 

第九章 考勤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努力完成学业。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程序: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附相应等级医院证明;请事假,在职学生须附任职单位证明,社会青年须附家长信件),报学校批准。

学生请假一学年内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百分之五十(及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确因特殊情况要求不休学者,须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考核,毕业学年要做毕业鉴定,考核鉴定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政治思想、学业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依照有关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纪律的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奖惩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任职单位或家长。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实践等方面。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政治思想表现及身体健康情况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若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批准退学者(指学习满一年以上的,不包括自动退学、注销学籍、开除学籍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试行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凡我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