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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学籍的研究生,不含研究生层次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查合格者,学校为其注册学籍,并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即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大学学历证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如确属特殊原因,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重新入学后,其学习计划、缴费标准、有待遇等均按重新入学年份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入学注册前须签署协议、办理交费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签协议、未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由新生所在培养单位其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九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经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2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含体检、政审等)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检、政审等)仍不合格者。

(四)经查实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批准, 可以按照第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当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一条  研究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符合注册条件者,注册人员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

(二)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2周。确需续假者(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要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续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2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研究生证遗失者,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开具证明,到研究生处补办研究生证后再行注册。

(五)各培养单位要将本单位研究生注册情况及时上报研究生处。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2至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修学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5年,申请休学创业者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超过7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修业年限,应当在规定学制期满前1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相关待遇。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经再次考核及格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按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研究生处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创新、创业,为研究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参加创新活动获得与专业、学业相关的高层次成果,可以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创新学分。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审核研究生创新学分申请,并报研究生处复核,根据获奖级别、等级等情况可以予认定相应的实践学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我校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的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有效期限在5年内予以承认,超过5年有效期限的不予承认。其重新参加国家招生考试,录取后再次入学我校的者,原已获得的学分,可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核定是否可以作为修业学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在毕业前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五章  考勤纪律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课、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专业技术训练等活动,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实践环节等活动(全天按旷课4 学时计),并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有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指定医院开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请假1周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科方向(专业领域)所在培养单位备案;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经导师同意,学科方向(专业领域)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准。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超过2周的填写书面申请报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章  专业与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如推荐免试、破格录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士兵专项计划等)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间以及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之间不能相互转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在同一一级学科内可申请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科方向的双方导师签署同意意见,双方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处根据审批结果公示转专业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上报广东教育厅,更改研究生学籍注册专业信息。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申请时间原则上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2周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三)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同意,并经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批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习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短期难以恢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经专科医院检查确定患传染病并在隔离期内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请假时间累计达到本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短期内无法到校的。

(二)女生在学期间怀孕生育的。

(三)经学校批准创业者。

(四)因家庭重大变故造成短期内无法到校的。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经批准后,予以休学。休学研究生在批准休学后的1周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的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休学期满,可于学期或学年开始前申请复学。因病(伤)复学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我校医务室

复查证明已痊愈的方准复学,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之外,必须按休学办理相关手续,且休学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期满回国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与国外联合培养出国学习除外)。

 

第八章  退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经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

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七)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送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除研究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外,凡拟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调查研究生应当退学的事实,并将认定的结果及依据告知研究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经所在培养单位确认,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学术原因退学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的并就其能否继续学习给予书面认定。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1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服从学校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2周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凡在校学习已满一年(含)以上且取得的学分已达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可发肄业证书。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且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条件由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研究生出备案。

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由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层次的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广师院〔2016〕4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