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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社会奖学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奖学助学金的激励功能,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奖学助学金来源于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专为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而设立。

第二条  社会奖学助学金命名一般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某某奖学金”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某某助学金”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协商命名。

第三条  社会奖学助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实施细则或评选办法共同进行。

 

第二章  享受社会奖学助学金的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各类社会奖学助学金。
第五条  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遵守社会公德,品行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列在班级40%以前,必修课和选修课平均成绩7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获“三好学生”以上者优先;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

(六)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七)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经评议获得受助资格,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社会助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遵守社会公德,品行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六)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一年级新生除外)。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某某奖学金申请表》或《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某某助学金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表、综合测评成绩单。

第八条  由各班奖助学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推荐,并将评议、推荐材料报所在学院奖助学工作组。

第九条  各学院奖助学工作组根据各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3天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单位(个人)所提供的奖学助学金数额和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人。设奖单位(个人)有权与学生处共同审定获奖名单,然后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重新审核确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各类奖学助学金评审质量,宁缺勿滥;

第十二条  在奖学助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在获得社会奖学助学金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即时停止资助。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除取消当年度获奖资格外,将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社会助学金按月发放或由资助者直接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领取奖学金后,必须先交付所欠的学杂费,其余作为在校生活、学习费用,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七条  学校有责任向设奖单位或个人提供受惠学生学业情况,包括一定方式的追踪调查;并为设奖单位或个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与服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广师院〔2017〕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