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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处理学生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学生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校内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依法治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等人员组成。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依法治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依法治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学生申诉申请;

(二)审查收到的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三)就申诉事项组成调查组,直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取证,并将拟处理决定报申诉处理委员会;

(四)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发出处理决定;

(五)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六)监督申诉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并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不予落实的可向有关单位提出责任追究;

(七)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以根据个人身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诉:

1.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2.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学校所作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4.对学校对其评定的奖、助学金的结果不服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申诉处理的受理范围:

(一)认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个人行为;

(四)上级部门已作出答复或处理的事项;

(五)学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六)已有申诉处理决定的同一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原件审核后返还本人。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本人签名;

(四)附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经申诉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期限:

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为收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人就本办法实施前所作出的有关决定或者管理行为提出申诉的,申诉期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超过追溯期限或申诉期限的,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副本送达提出原处理意见的有关单位;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由3~7名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为奇数)组成申诉处理小组直接行使申诉审查权。

申诉处理小组讨论决定申诉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他特殊的申诉事项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申诉事项的决定,应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研究决定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提出申诉事项的本人或其近亲属;

   (二)涉及申诉事项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第十五条  作出相关决定、实施管理行为或者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相关单位为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同时告知申诉人。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复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处理结果不当或内容不当;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  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答辩人参加听证。当事人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一)听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

2.由被申诉答辩人答辩;

3.申诉人和被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

4.辩论。

(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三)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审议讨论过程中的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同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或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申诉,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接到上级申诉机构复议后的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提出再申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依规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经查证属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追究严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被申诉人在作出原处理决定或管理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依法依规作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情节严重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6〕3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