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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在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毕业并取得学位但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的处理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学术作品以及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资助的学术作品,均必须署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同时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二)凡署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发表的学术作品,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且经导师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同意方可投稿。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次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一般为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科学诚信,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学术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阅读过的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五)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六)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拔高或贬低被介绍、评价作品的价值。

(七)尊重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遵守伦理道德,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权。在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中,必须遵守实验动物的管理规定。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视或侮辱性的词语。

(八)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九)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十)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下述行为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在撰写学位论文、其他拟发表学术作品的过程中进行不正当交易。  

(四)发表学术作品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发表作品接受函。  

(七)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公开。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认定

第五条  学校仅受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实名举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对于可能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书面要求被举报人所在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

(二)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在接到举报或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调查书面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事实证据、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并附全部证据材料)。必要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不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报告并通报研究生处等有关部门。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分。

(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其授予的学位。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导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全校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八条  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事实认定报告,由研究生处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执行纪律处分并按相关程序进行撤销学位和毕业文凭等处理;由研究生处和人事处负责对相关指导教师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提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处分决定应书面送达被处分当事人。当事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公布或收到处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涉及学位撤销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广师院〔2016〕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