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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师大〔2021〕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并达到硕士研究生相应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分别在每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硕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课程学习要求

学位申请人须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具有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基本听说能力;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研究方法,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学位申请人(专业学位不做硬性要求)必须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以录用为准),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登记1项软件著作权,或以第一著作人出版著作1本,或在本学科专业的科技创新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如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为厅级以上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或获得大学生学科与科技文化活动创新类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省级一等奖等科研成果。

(二)学位申请人若在以上科研成果中排名第二位,排名第一者为其指导教师,则学位申请人等同排名第一位。

(三)学位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必须属于攻读学科专业领域范畴,同时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四)艺术类研究生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科研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专业学位论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是其他形式)。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三)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为 3 至 5 万字。

(四)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的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一般不少于2 万字。

(五)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例外)。

(六)学位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的具体要求,参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及其附件《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无重大违纪处分记录,可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校园网上申请并打印《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二)硕士学位论文(含中文、外文论文摘要)。

(三)课程学习考试(考查)成绩单。

(四)提交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的科研成果佐证关键页(如:刊物封面、目录、论文或录用通知,专利授予证明或申请证明等)的复印件。

第八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

学位论文坚持自主、原创为原则,研究生应提前自主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预检测,学校提供两次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机会。学校的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在学院或牵头学院负责组织。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位点具体学科方向(领域)所在的学院组织。

(二)学位论文通过第三方平台“双盲”匿名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其中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须至少聘请1名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业专家(职教专硕须至少同时聘请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论文应在答辩前1个月提给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专家的评阅书,应在答辩前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学位点具体学科方向(领域)所在的学院组织。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为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由同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具有学科或专业学位点(学科领域)相关学术背景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要有1名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校外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至少要有2名校外专家:1名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研究生导师,1名业界专家),主席须由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研究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提交答辩委员会。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按照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以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广师大〔2021〕26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审批

(一)学位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整理后的答辩记录、表决票、论文评阅意见书等材料报送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全部材料逐一认真审核,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结果须经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三)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经表决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审议中有争议的问题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会上介绍其审议情况,经会议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经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四章  复  议

第十四条  复议条件

(一)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二)若学位申请存在较大争议时,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过规定程序,可以进行复议。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

(三)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否决答辩委员会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对否决原因做出明确的解释,否则应自动对该项决议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未通过答辩者申请复议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未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三)复议。同意复议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不少于2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第十六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由研究生院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下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研究生院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七条  未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研究生院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研究生院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研究生院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师大〔2019〕4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