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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师大2019453号

  

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的通知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年9月24日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按现行绩点制,其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0及以上;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因考试作弊而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被认定为具有作弊、剽窃或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毕业资格审核结论为不予毕业者。

第五条 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和评定工作在每年612月举行。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要求,对本科毕业生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召开会议评议,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在院内进行公示后,提交教务处。

 教务处复核学院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已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

(二)在获得学位过程中具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条  对第十条第(一)款的认定,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进行调查后作出。对第十条第(二)款的认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后作出。

学校招生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和认定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应当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辩解的机会。

 

第四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  未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者,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请复议:

(一)学生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在决定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的,可要求学位办公室予以研究,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三)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申诉材料足以证明符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位委员会主席决定变更授予决定。非上述条件,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复议。若同意复议,则由学位办公室将申诉人资料提交到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核;

(四)对复议重新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学位办公室将复议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细则自文之日实施。

第十  本细则解释权归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