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2)人事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秉承“继承、改革、创新、发展”的理念和目标,坚持“分类指导、贡献导向;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的原则,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我校事业编制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章 绩效工资构成和管理

第三条教职工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二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三是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改革补贴;四是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基本工作量和出勤情况,按个人所执行岗位工资级别对应省规定的标准,按月随财政统发工资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按本实施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条 在职人员收入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外的均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绩效工资单列管理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68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的经济责任人要按一支笔制度履行主体责任,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落实绩效工资分配秩序,确保分配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决杜绝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

第三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切块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减去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国际合作等任务要求,分为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重大教学成果及专项奖励金、科研工作统筹金、学校综合考核及发展统筹金五部分。

第八条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发放教学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教学、管理、服务等人才培养工作的绩效工资。

第九条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用于发放非教学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 重大教学成果及专项奖励金:按当年可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提取1.3%的经费。用于重大教学成果及专项奖励。由研究生处、教务处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重大教学成果及专项奖励办法》规定执行,当年经费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统筹金:按当年可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提取7.6%的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业绩金和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其中6.3%用于发放科研工作业绩金,1.3%用于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由科研处分别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办法》规定执行。当年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经费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综合考核及发展统筹金:按当年可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提取15%左右的经费。主要用于党建工作、教学工作、科研任务、学科建设、创新创业、管理服务等工作目标的综合绩效考核奖励;各类对个人和集体的评先、评优、表彰、嘉奖、记功、授予称号等奖励;学校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的补贴;学校关键岗位和高层次人才的津补贴和其他项目的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根据学校经费实际调整单位系数分值。

单位系数分值=可用岗位业绩金经费总额/全校年岗位系数总和

第十四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计拨和计发两类:教学单位为计拨单位,由学校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各项目经费后,总体打包计拨给教学单位自主进行二次分配。非教学单位为计发单位,由学校按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计发到个人。

第十五条 岗位系数标准表:


岗位级别

教师岗

系数

教辅岗

系数

管理岗

系数

工勤岗

系数

专业技术一级(正高)

3




专业技术二级(正高)

2.4

2.25



专业技术三级(正高)

2

1.8



专业技术四级(正高)

1.7

1.55



专业技术五级(副高)

1.5

1.35



专业技术六级(副高)

1.4

1.25



专业技术七级(副高)

1.3

1.2



专业技术八级(中级)

1.2

1.1



专业技术九级(中级)

1.1

1



专业技术十级(中级)

1

0.9



专业技术十一级(助理级)

0.9

0.8



专业技术十二级(助理级)

0.85

0.75



专业技术十三级(员级、试用期)

0.8

0.7



管理三级(校党委书记 校长)



2.9


管理四级(校党委副书记 副校长)



2.3


管理五级(处长)



1.7


管理六级(副处长)



1.4


管理七级

科长



1.1


正科 主任科员



1


管理八级

副科长



1


副科 副主任科员



0.9


管理九级(科员)



0.8


管理十级(办事员) 试用期



0.7


技术工二级(技师)




1

技术工三级(高级工)




0.9

技术工四级(中级工)




0.8

技术工五级(初级工)




0.7

普通工 熟练期




0.6

第十六条 各类岗位对应系数标准

(一)专任教师、教辅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对应教师岗系数标准。

(二)教学单位正(副)院长(主任)、辅导员对应教师岗或管理岗系数标准就高。

(三)教辅人员对应教辅岗系数标准。

(四)管理人员对应管理岗系数标准,其中:

1.原聘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人员职务变动(含免去职务)的,在未明确新聘岗位前,岗位系数暂按管理三级2.5、管理四级2、管理五级1.55、管理六级1.25。

2.管理七、八级岗位专职组织员分别对应科长、副科长系数标准。

(五)“双肩挑”人员、聘用教辅岗位又担任管理职务人员对应管理岗或教辅岗系数标准就高。

(六)科研院所的专职科研人员领取了财政统发工资必须完成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量,超过基本科研工作量的绩效工资,由科研处按照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重大科研成果及专项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勤人员对应工勤岗系数标准。

第四章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计拨项目:专任教师业绩金、硕士研究生培养津贴、公选课课酬、交叉课程课酬、留学生课酬及其相关管理费、非专任教师岗位业绩金、兼职补贴、白云校区工作补贴等。

第十八条 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目计拨办法:

(一)专任教师业绩金

专任教师业绩金分为专任教师岗位业绩金(占30%)、普教生学费业绩金(非公共课专任教师,占70%)或公共课工作量业绩金(公共课专任教师,占70%)两部分。

第一步计拨30%办法:

某教学单位当月专任教师岗位业绩金=该单位当月专任教师岗位系数之和×单位系数分值×30%;

注:专任教师岗位业绩金每学年按12个月逐月计拨。

第二步计拨非公共课教师70%办法:

某教学单位本学年普教生学费业绩金=(X总-上学年公选课课酬)×(本学年该学院普教生学费收入总额/本学年全校普教生学费收入总额)。

注:1.普教生年学费业绩金总额X总=当年9月全校有普教生教学单位的非公共课专任教师岗位系数之和×12个月×单位系数分值×70%。

2.普教生学费业绩金在每学年初一次性计拨。

第三步计拨公共课教师70%办法:

某教学单位本学期公共课工作量业绩金=G总×(本学期该教学单位普教生公共课总学时/本学期全校普教生公共课总学时)。

注:1.本学期公共课工作量业绩金总额G总=(当年9月全校公共课专任教师岗位系数之和×12个月×单位系数分值×70%)÷2。

2.公共课工作量业绩金在每学期初一次性计拨。

3.每学期全校和各教学单位的普教生公共课总学时,由教务处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课表学时数统计后,报人事处做为计拨公共课工作量业绩金的依据。

(二)硕士研究生培养津贴

1.硕士研究生培养津贴按财政年生均拨款24000元的30%(即7200元)在每学年初一次性计拨,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在每学年初造表送人事处核拨到相关单位,其中:

培养津贴7200元的91%下拨到学位点牵头学院统筹,由学位点牵头学院会同培养单位研究制订分配方案,用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课程教学、学籍管理、中期检查考核、学位论文指导、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答辩、导师津贴等工作的业绩金分配。

培养津贴7200元的9%下拨到硕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由培养学院制订二次分配方案,用于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业绩金分配。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点以学科领域(职教专硕为专业方向),将培养津贴7200元下拨到相应培养学院,由培养学院制订二次分配方案,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各环节工作的业绩金分配,其中用于硕士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等工作的业绩金分配比例占9%。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学期的研究生公共课课酬,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核算后造表报人事处计拨到任课教师所属单位,经费由学校负担。

(三)公选课课酬

1.公选课课酬=(计划学时数+阅卷学时数)×单位课酬×1.3×任课教师岗位系数×学生系数。其中:

学生系数指每班学生40人及以下为1;41-60人为1.1;61-80人为1.2;81-100人为1.3;101-120人为1.4;121人及以上为1.5。

2.网络公选课课酬=(面授学时数+阅卷学时数)×单位课酬×1.3×任课教师岗位系数×学生系数。

其中:学生系数指每班学生200人及以下为1;400人为1.1;400人及以上为1.2。

3.公选课教师到白云校区授课,单位课酬增加10元。

4.公选课课酬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初核算造表送人事处一次性计拨至任课教师所属单位二次分配。

(四)交叉课程课酬(含研究生交叉课程)

各教学单位教师交叉承担课程的课酬,在每学期末由相关教学单位之间核定后,函告人事处从聘课单位的下拨经费中将课酬总额划拨到任课教师单位二次分配。

(五)留学生课酬及其相关管理费

留学生(汉语言进修生)课酬及其相关管理费,从每年收到归属学校的留学生(汉语言进修生)实际学费中,提取16%计拨给国际教育学院进行二次分配,不再另计拨该学院专任教师的业绩金。

(六)非专任教师岗位业绩金

某教学单位当月非专任教师岗位业绩金=该单位当月非专任教师岗位系数之和×单位系数分值。

注:非专任教师岗位业绩金每学年按12个月逐月计拨。

(七)兼职补贴

1.每学年初按每个一级学科学位点30000元/学年;每个专业学位点20000元/学年;专业学位点每个专业领域(职教专硕为专业方向)15000元/学年计拨经费。用于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骨干教师、研究生秘书等从事学位点建设工作的补贴。

2.每学年初按每个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每个公共课教研室、实验实训与创新中心5000元/学年;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每人1200元/学年计拨经费。用于系(部、中心)负责人、本科专业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的兼职工作补贴。

3.各教学单位全日制普教生的班主任岗位补贴,按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计拨。

4.兼职多个岗位的可同时享受兼职补贴。

(八)白云校区工作补贴

1.白云校区普教生按每年每生150元计拨经费给所属教学单位;公共(选)课教师到白云校区授课按每人每天50元计拨经费给所在单位。白云校区工作补贴用于工作人员到白云校区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补贴。

2.公共课教师到白云校区授课天数统计表,由所在单位在每学期末填写《白云校区公共(选)课任课教师天数统计表》报教务处审核后送人事处计拨工作补贴。

3.学校主体搬迁白云校区之日起白云校区工作补贴取消。

第五章非教学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十九条非教学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项目:岗位业绩金、兼职补贴、白云校区工作补贴、缺编补贴、公选课酬等。

第二十条非教学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目计发办法:

(一)岗位业绩金

岗位业绩金月标准=本人岗位系数×单位系数分值

(二)兼职岗位津贴

每学期末按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每人600元/学期计发兼职补贴,兼职两个岗位可同时享受兼职补贴。

(三)白云校区工作补贴

1.非教学单位常驻白云校区工作人员(月工作日满15天)的工作补贴每学年每人30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做好本单位常驻白云校区人员的月考勤登记,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后送人事处做为计发工作补贴的依据,常驻人员请各类假期的按天数扣发工作补贴。

2.后勤实体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的白云校区工作补贴办法按协议执行。

(四)缺编补贴

1.学校已核定了管理岗位编制(不含中层)的机关单位,由人事处在年末根据各单位本年度每月实际聘用的在编和非编人员占岗数,核定实际缺编数(含驻村扶贫,援疆援藏,公派全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病假半年以上,法定产假的缺岗人数)计算缺编补贴,缺编3人以上的最多只计3人。

缺编补贴标准=(TA+TB+TC)×科员岗位业绩金月标准/30天。

TA、TB、TC分别表示:A岗实际缺岗天数、B岗实际缺岗天、C岗实际缺岗天数。

(2)缺编单位根据人事处核定的缺编补贴总额,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分配办法,填写《缺编补贴发放明细表》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报人事处计发。

2.缺编补贴只能用于本单位因缺编增加工作量人员的工作激励补贴,不得用于与工作激励无关人员的开支。

(五)公选课课酬

非教学单位工作人员的公选课课酬由教务处按规定每学期初核算造表送人事处分三次平均计发。

第六章绩效工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放、管、服”的精神,学校给予各教学单位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自主权,各教学单位应成立由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原则和计拨总经费情况,统筹制定本单位的分配方案进行再分配。分配方案应遵循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贡献突出人员倾斜”的原则,分配方案应包括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超工作量的确定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分配办法、奖惩办法等内容。分配方案经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实际在学校计拨的经费总额中提留5-10%作为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创新创业、学生竞赛、学校应急工作管理等各项教育事业。

第二十三条教师教学工作包括教师承担的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生、国际教育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等各类型人才培养的工作。

教师领取了财政工资必须完成基本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各教学单位根据每学年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按不低于本单位教师岗位各级别教学和科研平均工作量50%的比率,自行确定每学年教师的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教学单位领导和非教学单位“双肩挑”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原则上平均每周承担各类各层次的课堂教学不超过4学时,确因特殊需要超过的,须事先报组织部审批同意。“双肩挑”人员完成的教学科研业绩金由其承担任务的单位计发,未经组织部批准的不予计发。

第二十五条 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和教辅人员(不含实验技术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原则上不得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确因特殊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教学计划主管部门(研究生处、教务处、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平均每周承担各类各层次的课堂教学不超过2学时。经批准承担的课堂教学业绩金由其承担任务的单位计发,未经批准的不予计发。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教学任务安排承担相应的实验课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新成立未满三年的,如其专任教师人均普教生学费业绩金水平居全校教学单位倒数第1名的,则按倒数第2名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人均普教生学费业绩金水平的95﹪标准予以补足至办学满三年止。

第二十七条 在岗人员全(半)脱产进修学习(含境外),必须报学校批准,未按规定上报学校且未经学校同意的,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经学校批准的全脱产进修学习的非教学单位人员,在进修学习期间财政工资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岗位业绩金停发。

第二十八条 专任教师经学校派出挂职锻炼、驻村扶贫、援疆援藏、产学研合作、参加党校学习、借调校外工作的,在派出期间按教辅岗位的相应标准计拨。

第二十九条 其它规定

(一)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计发(拨)绩效工资。

(二)经学校批准借调到我校和新进校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按所聘岗位计发(拨)绩效工资。

(三)退休返聘人员按在职同类人员计发(拨)绩效工资,其中管理岗位的按同级非“带长”岗位业绩金标准计发(拨),其他津补贴和福利均按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创收提成经费的使用按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服务性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条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实施要求,学校将建立依据岗位职责标准,以突出质量与实绩、开拓与创新为导向的教职工分级分类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各种表彰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应根据岗位工作性质与特点,设置不同岗位绩效考核重点。教师的绩效考核根据其所聘岗位职责,主要考核教师的师德,完成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实绩情况。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依据其所聘岗位的职责,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专业科研情况,重点突出辅助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根据岗位目标和工作职责,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突出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情况等。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其在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情况,重点突出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水平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绩效年度考核每自然年度进行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十三条考核、假期、处分、处罚的绩效工资计发办法:

教职工考核、假期、处分、处罚涉及财政工资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考核奖励金(基本奖和激励奖)计发,统一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现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和假期待遇暂行规定》执行。

非教学单位人员考核、假期、处分、处罚的岗位业绩金计发办法:

1.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方可发放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从下一考核年度起(12个月,下同),岗位业绩金按70%计发。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从下一考核年度起,岗位业绩金按50%计发。

2.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仍然保持荣誉的;因公负伤治疗和康复期间的;患重大疾病(按中保人寿所规定的疾病释义)和精神病的,病假期间的岗位业绩金按管理或教辅岗位同类人员标准全额计发。

3.请病假的按天数扣发岗位业绩金。

4.请事假的,当年事假累计不满10天及以下的,按事假天数扣发岗位业绩金。当年事假累计11-20天的,扣发1个月岗位业绩金;当年事假累计21-30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业绩金;以此类推,当年事假累计每增加10天的,相应增加扣发1个月岗位业绩金。

5.非公派国内全脱产进修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岗位业绩金,若已与学校签订了协议的,则按协议规定执行。

6.当年累计旷工1天的,扣发半个月岗位业绩金;当年累计旷工2天的,扣发1个月岗位业绩金;当年累计旷工3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业绩金;以此类推,当年旷工累计每增加1天的,相应增加扣发1个月岗位业绩金。

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个小时(含3个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迟到、早退超过6个小时(含6个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7.女教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法定生育假期间及顺延时间,岗位业绩金按30%计发,经批准请哺乳假期间的岗位业绩金停发。

8.工作中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扣3个月的岗位业绩金;工作中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扣1个月岗位业绩金;工作中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扣半个月岗位业绩金。

9.受学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书面诫勉的,扣发1个月岗位业绩金;受党纪或政务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岗位业绩金。拒绝接受工作的,从不接受工作当月起停发岗位业绩金。

10.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受政务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依据受处分确定的年度考核结果,按本条第(二)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扣发岗位业绩金。

11.被停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刑事处罚期间停发工资。

第三十四条 教学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假期、处分、处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由各教学单位自行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河源校区工作津贴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广师院〔2018〕65号)和《白云校区工作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广师院〔2012〕2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