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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建立经济责任制

加强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516号,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经济责任意识,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教财〔2006〕1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各类经济管理人员在学校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层层落实,各负其责,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权限行使权利,又要按规定要求履行经济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四条 经济责任制是我校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各级经济责任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及其他财经制度情况的基本依据,是规范我校经济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人员应认真遵照执行。

第五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院内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除自觉接受校内审计监督外,还要接受校外审计、税收、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对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法人范围内各级经济责任人和财务会计岗位人员。

 

第二章   经济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财经工作,提高学校对财经工作的统筹调控能力。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行政领导班子直接领导下,在学校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的相关工作,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使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二)学校应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制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对学校年度预算、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对外投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特殊、大额财务开支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实现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四)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研究解决学校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促进学校事业的有序发展。

(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草拟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方法,审议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    

第八条 校长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各项行政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利,对学校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二)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的部署,组织本校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工作规划,按照责任范围,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涉及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三)检查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了解学校各级领导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及时发现其在经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统一领导全校财经工作的实施。学校的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审批权限对各项支出予以审批。凡需学校领导审批的重大支出项目以及财经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变更,必须经校长审批。

(五)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依法任用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六)负责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建立健全本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七)负责审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八)要求校内各级领导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九)负责审定本校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十)对预算外的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合作、入股、信贷、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并由主管校领导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研究决定。通过后的方案,必须经校长签字确认,方可执行,以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 各主管校领导在学校经济活动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对预算范围内的资金使用负责,在符合国家、学校方针政策和预算的情况下,有权审批自己管辖范围的预算资金。

(二)按照职责范围协助校长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具体负责主管范围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工作。

(三)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工作的领导,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敦促改进。督促分管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财务管理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办事,提高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益。

(四)组织对责任范围内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十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在学校经济活动中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协助校长负责贯彻落实学校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开展校内各项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二)负责组织编写和修订学校各项财会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总原则,负责拟订学校资金收支计划,做好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保证支出的真实、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集资金。

(五)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六)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议和上报审批程序。

(七)审查校内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主管人员的聘用方案,经主管人事副校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

(八)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任务,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九)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财务处处长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范院内经济行为,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的财务活动。

(二)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学校日常财务工作,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编制财务报告。

(三)在财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执行“一支笔”的资金审批制度。

(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并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负责监督控制学校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积极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保证学校年度收支预算的完成,并于预算年度结束后将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六)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关款项。

(七)为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筹集资金。

(八)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贷款、担保等项目的立项、论证、考察工作。

(九)配合职能部门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实行财务公开,及时提供核算信息,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十一)负责财务处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加强财会队伍建设,组织各级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计划,落实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日常财务收支管理经济责任制制度,增强本级领导及干部在各项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责任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章制度。

(三)实行财务公开,收入分配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督促本单位将所收到的各项收入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坚决制止本部门发生“小金库”等违纪行为。

(五)负责审批本级经济活动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审核本级各项经费支出,分清资金来源和支出渠道,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六)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七)负责参与本级对外投资、入股、借贷、担保、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招标等重大经济活动的调查分析工作和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九)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负责协助本单位经济负责人,完成本级财务会计事项,并在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下,建立健全本级财务制度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统一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负责本级财务预、决算工作,并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在报告上签名盖章,保证报告的真实完整。

(四)负责将本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及时进行会计财务处理,严禁资金不纳入财务账的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五)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有权拒绝办理违反会计法规的会计事项。

(六)负责本级资产的管理,完善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及时核对和清理本级财务会计核算范围内的债权债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本级会计资料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的有关规定。

(八)保证本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基层财务人员负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依法核算并实行监督;参与编制本单位预算,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杜绝“小金库”行为;严格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管理;负责及时编报财务报告,并对其中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法的会计事项和各级负责人审批权限以外的各项开支。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有监督、检查、审计学校各级单位、部门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以及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办法的责任。

 

第三章   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对下级行政领导班子和各级财务主管领导经济责任制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和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等结合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经济负责人,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的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将对各级经济责任人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经济责任人违反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规定内容,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对经济责任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造成单位财经工作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隐瞒、截留等应上缴学校的收入,自制收据或购买三联收据乱收费的;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等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等行为的。

(四)干涉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对违纪问题隐瞒不报,采取不正确态度的。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现象,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六)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校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学校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师院〔2015〕4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