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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517号,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管理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为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财务处拟定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大额预算调整方案;学校教代会和职代会审议年度预算方案;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和审定大额预算调整方案;学校党委会议负责审定学校预算方案。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预算指标的分配,预算的执行和控制,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报告学校预算相关情况。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程序、内容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总原则。具体原则包括:

(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做到统筹兼顾。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量力安排项目支出,严格防控预算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应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工作需要。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预算编制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学校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二)经费使用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申报预算。

(三)财务处汇总并提出学校总体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重大支出项目需经过可行性分析论证程序后申报预算。

(四)财务处对经费使用部门申报预算初步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查,形成初步方案。

(五)召开学校预算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修订预算草案。

(六)教代会职代会审议预算方案。

(七)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预算方案。

(八)党委会审定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内容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收入预算

1.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省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2. 事业收入:主要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5.经营收入:主要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其中,基本支出预算包括:

1.工资福利支出:主要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3.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指学校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对备选项目进行分类、排序、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严格遴选。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经批复下达,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预算管理责任制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审批制度,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额度和进度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突破预算。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的执行要符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经费按经费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经费审批权限(分类别管理)

1.年度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审批;5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负责审批。安排的项目资金已有明确具体用途的,不须校长办公会研究。部门管理费参照执行。

2.项目经费:包括创新强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基建专项等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等。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长负责审批,创新强校资金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基建专项资金由基建处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若经费使用人是项目负责人的,根据资金性质由分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3.医疗费:0.3万元以下由门诊部主任审批,0.3万元至0.5万元以下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1万元以下由分管后勤校领导审批,1万元至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经校公费医疗审核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及以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销时附“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无须校长签名)。

4.预算内课酬支付校领导不作审批。

(二)关于差旅费

1.外出参加培训的审批。教职工外出参加培训,分类进行审批,其中管理干部外出参加培训需经组织部审批;教师及其他员工参加培训需经人事处审批。经费由参加培训单位负责。

2.外出参加会议、调研、竞赛、比赛等的审批。执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关于禁止公款旅游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按业务性质和管理权限报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予以审批。

3.关于城市间交通费

(1)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并凭票报销,未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若情况特殊,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根据资金性质须经分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4.关于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教职工出差住宿费实行定额控制,住宿费标准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

(3)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若情况特殊,超标准住宿的,根据资金性质由分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4)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三)关于借款

原则上不办理现金借款(差旅费、零星采购等)和医疗费借款,业务发生后可及时报销。借款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副处长经处长授权可作审批)。

(四)关于支付形式

1.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规定,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的,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办理转账结算(含多张日期相同、出票单位相同、号码相连、合计金额1000以上的发票)。

2.转账支票收款人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必须相同。

(五)项目执行程序不变:“三重一大”决策、项目论证、政府采购、招标、合同管理、验收、固定资产报增等程序不变。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客观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规定对学校预算进行调整,包括项目之间的调整,项目或金额增减等。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缩减预算,预算科目调整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将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详细说明送财务处。财务部门审查后,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年度经费结转,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予以审批。

第二十条 10万元以下的调整预算申请由财务处、审计处审议后,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调整预算申请,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特殊情况,可直接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新增预算项目和金额,财务部门予以执行。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一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年度结束,财务处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二条 决算报告经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广师院〔2018〕2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