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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合理调配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办学资源,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收入的分配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部门创收积极性,维护公平,提高办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办学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含无形资源)举办的无需授予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辅导班、辅修专业(课程)班、资格培训班等有偿教学及服务活动所获得的经费。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办班分为政策性和非政策性两大类。政策性办班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委托学校或学校的二级单位承办(也可由学校指定),并基本保证生源与经费的办班。学校及其下属单位自主的办班即为非政策性办班。

第四条 学校作为办学法人单位,是非学历教育的主体。各二级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作为非学历教育办班的实体,可申报非学历教育办班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教育办班的管理职能,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办班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办班实体举办非学历教育办班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须向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和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办班申请,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收费申报表》,同时附上办班合同、办班收费和经费预算等,经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办班实体将收费标准在公开的网站上公示后方可办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需使用学校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须向课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统筹安排,有关管理部门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章 收费管理与收入分配使用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的收费、核算及收入分配等相关工作。办班实体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领取票据、规范使用,代收学员费用后集中将款项上缴财务处,凭学校办班收费审批表及学员缴费明细单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条 校内各办班实体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必须足额、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全部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和分配。收费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借用外单位的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现金。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班(含涉外合作办班、授权点在校外的在职硕士合作办班)的收入在学校与办班实体之间进行分配,学校收取一定的资源使用费,具体标准为:校内办班收取总收入的20%,校外办班收取总收入的15%。专业辅修班,非师范生《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辅修班的收入在学校、教务处与办班实体之间进行分配,学校按总收入的18.4%收取资源使用费,教务处按总收入的1.6%收取教务管理费。

第九条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或学校的二级单位承办的政策性培训班(省培、国培项目),学校按项目经费总额的12%提取资源使用费,出境培训班项目按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

第十条 为实现办班可持续发展,办班实体应从收入分成所得部分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发展基金,用于办学条件改善、办公设备购置、办班市场开拓等,其余部分可用于课酬、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含专家)、招生联络宣传费用等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协助开展非学历教育办班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各单位须按照学校现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创收经费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章 办班要求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办班原则上要求以校内办班为主。政策性办班除有关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我校与校外教学点联合办班并有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外,一般均应在校内进行;非政策性办班除合作方有明确要求指定教学点(教学点必须具备合格的办学条件、完善的管理机构和合法的办学资质),并经学校批准外,一般应在校内进行。

第十三条 禁止私自以学校或二级单位的名义在校外办班;若经学校财务统收管理或代收转出的非学历教育办班,须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办班实体在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时,须先获得学校授权,并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属于学校部分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分配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比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借用外单位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票款未能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坐收坐支现金,隐瞒、拖欠、截留、转移和私分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各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任何有损学校利益,违法违纪,将财物化公为私的个人和单位,学校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除责令其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外,没收全部违规收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者,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各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可向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举报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属实者,由学校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之处,按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理“三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广师院〔2014〕112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收费审批表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表

附表1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收费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收费项目


类别(校内、校外)


起止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学校收取资源占用费比例


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财务处意见


申报单位

分管校领导意见


治理“三乱”工作

领导小组意见


学校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若使用学校教室资源,须向课室管理部门申请,报教务处统筹安排。

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附表2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非学历教育收入分配表

办班类型

分成比例

备注

校内办班

校外办班

学校(资源使用费)(%)

部门成本

(%)

学校(资源使用费)(%)

部门成本

(%)

政策性培训班

12

88

12

88

出境培训班项目按总收入2%提交资源使用费

非政策性

培训班

各类培训班(含涉外合作办班)

20

80

15

85

涉外班支付外方的合作费用列入部门成本

专业辅修班

18.4(学校)+1.6(教务)

80




非师范生《教育学》、《心理学》课

程辅修班

在职硕士合作办学(授权点在外校)

20

80

15

85

原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该届按原定比例执行,其余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