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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282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各部(处、室),各二级学院、教辅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对本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主管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主管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学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学校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上级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即国有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损坏、丢失、被盗等,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

第四条 学校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使用年限详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1),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及报损残骸处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上级部门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无偿调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调拨,且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之外的资产调出,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出售、出让、转让

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置换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部门内的资产置换,且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除此以外的资产置换,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报废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处置,学校每年向省教育厅备案,处置收入留归学校使用;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教育厅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报损

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学校内审批权限。学校对各类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无偿调出、有偿转让、置换、报损以及不符合学校自行审批权限的资产报废,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符合学校审批条件的固定资产报废

已达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交业务分管校长审核,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交业务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必要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组织项目论证。

第四章 资产处置申报及处置程序

第九条 各使用部门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按上级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若上级有专门规定的特殊资产,如房屋、电梯等需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1)退休、离世、调出、出国: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

(2)被盗损失:出具公安机关证明;

(3)盘亏:个人出具情况说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待报废(损毁):个人或部门负责人说明并签字;

(5)贪污诈骗损失:个人或部门负责人说明并签字;

(6)司法败诉强制执行损失:出具司法机关文书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十条 职责分工。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经学校批准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一)申请

资产无偿调出、有偿转让、置换、报损及已达报废年限的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提出专项处置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证明及资料。

技术鉴定

资产报废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中出具意见。

(三)审核

1.资产无偿调出、有偿转让、置换及报损的资产处置专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对有必要进行论证的处置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将处置意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2.资产报废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系统中各部门的资产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定期汇总(一般每年二次),并将处置意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处置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的审批意见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结果,及时组织资产处置、账务核销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属于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或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招标或拍卖流程。

(一)估价

处置拍卖小组通过现场查看(必要时可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对标的物的拍卖金额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底价。

(二)竞标

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拍卖处置,处置拍卖小组成员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拍卖,处置拍卖小组成员由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使用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参加处置的竞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现场审核报价人资格,处置金额较大的,视情况收取一定数量的竞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一般为1000元或标底的10%。

(三)价高者中标

第十四条 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置换补价收入及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统一安排使用。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后,及时更新资产管理系统(学校及财厅资产管理系统)相应卡片信息,进行资产及财务账目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和监察处,要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严禁各部门擅自处置任何国有资产,制止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广师院〔2017〕4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2.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xlsx已下载
附件【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docx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