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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资产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资产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号:广师大〔2019〕283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校资产管理责任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产为教学、科研、行政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资产的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本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计划以及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意见;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章 责任落实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单位,必须对学校各单位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作为二级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资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落实领导负责制,健全资产管理队伍。

(一)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责任。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离任时,由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的资产情况进行离任审计。第一责任人可指定单位内其他负责人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申购、领用、报废、报损等手续的审批,指导本单位教职工对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二)学校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员工兼任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办理本单位新增资产的验收、领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粘贴固定资产标签,落实固定资产卡片签名制度,并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报废、报损、报失、调拨等资产处置事项申报手续的办理;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和资产数据统计。对本单位资产的常规管理负总责。

第三章 资格与要求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原则上应选择了解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单位资产情况的在编教职工担任,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队伍要求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由本单位资产负责人监督交接。交接双方对所保管资产卡、物进行清点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同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意其离岗,如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使用保管及移交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资产领用负责制,做到每件资产都落实到专人保管。

(一)各单位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公用资产的管理,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公用资产负直接保管责任,应作为保管人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上“保管人”栏目签名。

(二)学校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教研资产,由使用人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上“保管人”栏目签名。

(三)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配备给个人使用的,由使用人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报增单》上“保管人”栏目签名;实验室公用的,项目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作为领用人在《广东技术师范学固定资产报增单》上“保管人”栏目签名。

第九条 凡用学校经费(含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资产领用人要认真保管、合理使用,对所领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责。资产领用人要密切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按规定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报增单上签名的制度。如若未按规定落实资产使用人签名制度,发生资产非正常损失事故而责任不明时,则由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使用人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定期核对本单位“物、使用人、放置点”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校内调整登记表》,并递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资产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人员发生校内外调动(含调离学校、校内调动、出国进修一年以上、退休等)时,必须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学校人事处应在资产使用人办理完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同意其办理调动的相关手续。如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未认真落实资产移交制度,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由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因单位合并或撤销时,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原使用单位对资产必须负责保管。若出现资产丢失或非正常损失而责任不明时,由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须报废的,由资产管理员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签署意见,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已办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统一收回并交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理,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确因工作需要需留用残体的,应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全校教职工应支持和尊重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协助其搞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员的工作应视为其现有岗位工作量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单位在确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除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外,在业务上接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业务指导,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资产的一切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资产管理员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年终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做出年度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应按折旧价的30%以上(含30%)予以赔偿。属于非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可免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评估价的1倍以上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笔记本电脑、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电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区别对待。丢失的资产购买领用2年(含2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2至5年(含5年)的按原价70%-50%赔偿,5年以上按原价50%赔偿。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损坏、丢失的资产总价值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查;资产总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资产总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学校领导审批决定。损坏或丢失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由校长审批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损坏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外盗的固定资产,应报请公安部门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人应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金额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清的,由所在单位催缴,定期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