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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绿色生态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易制毒、易制爆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品名,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申请、采购、运输、贮存、使用、生产及销毁等全过程。校内独立法人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管理体系

(一)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审批、采购、贮存、使用、废物回收处置等过程实施监管制度,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涉及监督管理使用的有关单位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回收、处置或销毁等过程记录和监控制度,确保出入库台账、领用台账、存量台账等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实行逐级审批的申购制度。

(三)各单位分管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及安全工作,每间实验室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项工作。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建设,申购审批,废物的回收处置,对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单位配合落实。各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贮存、使用、管理、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进出校门,校内运输、贮存须向安全保卫处报备,安全保卫处协同审批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职责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体系,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进行重点防控。

(三)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制订安全管理细则、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台账,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实行闭环管理,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五)负责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管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开展安全事故模拟演练。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八条申购人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采购,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用多少,购多少。原则上各单位贮存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30L(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总量不应超过15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10L(kg)。特殊情况的,各单位须在申购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

第九条申购人填写申购表,在符合贮存条件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人员出现变动时,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避免闲置浪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购买、贮存、销售、借用、转让、运输、弃置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运输、贮存和领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专用贮存室(柜)内,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要定期对于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要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每种危险化学品应配备化学品安全说明书。遇火、受潮后,易燃易爆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在防火防潮区域;受晒易燃易爆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区域;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在同一贮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

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规范

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等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定期检查,严加保管。定期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精确计量和记录,建立详尽的管理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去向明确、可溯源。

第十八条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实际教学需要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需双人领用(其中一人必须是实验室的教师),做到“随用随领”,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若有剩余,应无条件立即原路退回。管理人员对一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的,有权拒发;对一人退回危险化学品的,有权拒收。

第二十条对于各单位研究型课题组所用的危险化学品,领用前,需经课题组负责人批准。领用期间由领用教师作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做好危险性气体(液化石油气、氢气、一氧化二氮、乙炔、乙烯、氨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高压气瓶(指质检总局公布《特种设备目录》中定义的压力容器)放置室内,须购买专业气瓶柜固定,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全程看护,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不得瞒报。

第五章 化学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不能丢弃在走廊等公共区域。对于符合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排放标准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不符合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然后按第二十六条处置)。

第二十六条对实验使用后剩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各单位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妥善存放。

第二十七条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废物的处置,各单位应向资产与实验室处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由指定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统一回收处置。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考核内容。对违反管理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责,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