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科研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科技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推动学校科技进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和管理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学校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全校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特设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技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全校科研等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

第三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科技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科研管理制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的组成

(一)科技发展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配置委员,由学校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和学校领导担任,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委员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二)科技发展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选举设立、变更;

(三)科技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科技发展委员会的秘书长主持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产生办法

(一)学校直属的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推荐候选人:按一级学科设置,各单位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组织教学、科研人员进行民意测验,再确定本单位候选人的推荐名单;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人选后,即由学校聘任;

(三)在非换届时,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

(四)根据需要,科技发展委员会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

(五)每届科技发展委员会任期四年。任期满后即予调整或重新组建。

第六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题审议程序

(一)科技发展委员会的会议由科技发展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出缺时,可由一位副主任主持;

(二)各部门将需要科技发展委员会会审议的事项且需作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科技发展委员会或学科组会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七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校负责,不得片面地代表本单位的利益,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科技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

第八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

第九条 科技发展委员会应本着对事业、对人民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科技发展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受理教职工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收集后呈送科技发展委员会负责人,也可直接送交科技发展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成立相应的学术小组,学术小组由各单位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和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科研的领导组成,负责审议本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科技发展委员会工作办法》(广师院〔200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