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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管理,促进学校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及广东省教育厅有关科研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凡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均属学校持有;凡学校在校学生在教师组织或指导下,以及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也属学校所有。上述科研成果,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向外转让,违者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 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2. 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研成果;

3. 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研成果;

4. 科研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研成果;

5. 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6. 为制定科技政策、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提供重要科学依据或重要科技信息以及科技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7. 科技专著;

8. 调研报告等。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全校的科研成果,对科研成果及时组织总结、评审、评价、登记、协助确定成果密级、申请专利、推广应用和申报奖励。

第二章 科研成果技术评价规程

第五条 申请评价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可靠,并符合科技档案部门的要求;

3.研究成果的权属无争议;

4.科学理论成果,其代表性论文、专著一般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并有书面肯定性评价;

5.应用技术成果须经过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6.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7.有经国家科技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科技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六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成果,可由项目负责人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并向科研处报备。

1.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l)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 科技总结报告;

(4) 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5) 用户使用报告;

(6) 查新报告;

(7)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或推广应用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8) 标准、计量、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报告;

(9) 工艺操作规程;

(10)设备、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及其有关图纸等。

2.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l) 计划任务书;

(2) 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 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

(4) 与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

(5) 论文、专著发表后的评价及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3.软科学成果主要技术资料包括:

(l)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 总体研究报告;

(3) 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4) 模型运行报告;

(5) 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评价。

第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按如下三种形式进行。

1.会议评价: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组织评价单位聘请7~9名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

2.函审评价: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可以采用函审评价形式。由组织评价单位聘请5~9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

3.检测评价:指由组织评价单位选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评价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评价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 评价委员会(小组)的成员原则上应在各级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评审专家库内的专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从该专家库选聘成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被评价项目所属领域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条 科研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一条 经评价通过的技术成果,由主持评价单位和组织评价单位在《科研成果评价证书》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评价会技术资料的打印以及评价会的会务工作,由项目所在系、部负责,学校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三条 评价所需经费从进行评价的项目科技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评价形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时,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不得邀请无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成果登记、归档

第十五条 通过评价的科研成果应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归档。项目组在评价后一个月内将评价所形成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原件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学技术档案》送科研处。科研成果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综合档案室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成果归档后才能进行成果登记、报奖。科研成果的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通过评价的科研成果由科研处向省成果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项目组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科研成果报告表;

2.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3.成果公报;

4.中国技术成果大全项目表。

第十七条 成果登记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凡已评价并已在省科技厅进行成果登记的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可按成果性质分别申报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等。

第十九条 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材料:

1.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2.科研成果评价全套技术材料;

3.应用科研成果须同时附应用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加盖应用单位财务公章)。

4.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须提供合作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凡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将申报材料报系、部领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和水平以及是否同意申报、申报等级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在收到科研成果奖励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审查合格报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申报。

第二十二条 校外合作科研成果由合作单位申报奖励时须与学校科研处会审后联合申报,获奖后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必须将奖状和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报学校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获奖后按规定颁发奖状奖金,奖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处审定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获得各级政府、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科研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在颁奖后二个月内将奖状和通知复印件交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将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科研成果统计与推广、转化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根据科研处的通知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本年发表的论文情况,出版专著情况,评价科研成果情况、获奖科研成果情况等报科研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技人员出版的专著,出版两个月内按有关规定送交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九条 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负责人应以简报形式报告科研处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第三十条 科研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等有责任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凡在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按国家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广师院〔2007〕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