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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校科学研究事业,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所有教学、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发表成果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学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成果中引用参考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向学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学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七条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可以指派一位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八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于6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九条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内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有可能)。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人事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学术规范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惩戒标准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处以行政处分。

(三)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办法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规范办法》(广师院〔2007〕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