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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科研激励机制,坚持高水平科研成果导向要求。本着扶优扶强、兼顾一般的原则,科研处经过调研论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成果范围: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编著,各类著作应不少于20万字。

第三条 出版社的级别规定如下:

(一)一类出版社指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和国外著名出版社。

(二)二类出版社指除了上述一类出版社外,当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报中暂定的推荐出版社,实行动态调整。

(三)三类出版社包括上述一、二类出版社以外的其他出版社。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版社的级别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分级资助标准:一类出版社出版物最高资助8万元;二类出版社出版物资助1万元;三类出版社出版物资助5000元。

第五条 资助经费来源:从科研处“学术著作出版经费”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书》一式1份,书稿的“前言”、“目录”、“内容简介”及“参考文献”一式1份,出版合同一式1份。

第七条 著作获得资助后,一年内必须出版,一般不得变更出版社;若确因某种不可抗拒原因需更换出版社,须由本人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受资助者应对著作中引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出版的著作若有涉嫌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

第九条 受资助著作必须在扉页上标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出版物分级资助办法》(广师院〔2018〕371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暂行办法》(广师院〔2007〕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