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学校制度 >> 研究生教育篇 >> 正文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先进单位评选办法
 

为推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调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服务水平,提高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我校所有招收并完整培养过一届研究生的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领导干部团结协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改革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二)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落实到位,结构合理,职责分明;管理工作规范到位,制度完善并能严格执行,无重大教学科研及其他责任事故;管理人员综合素质高,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扎实认真,努力钻研管理业务,爱岗敬业,日常管理工作绩效突出。

(三)研究生工作效能突出。能够高质量地按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招生管理、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方面,有规章,有措施,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各环节工作成效显著。

(四)注重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加强学科建设、改善培养条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方面取得成功经验;研究生培养方法有所创新,培养质量高,培养的研究生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五)积极开展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工作成效显著。

(六)毕业研究生就业率高,社会评价和反映良好。

第三条 推荐名额

符合条件的培养单位均可参评先进单位,最终评出的先进单位不超过学校培养单位总数的20%。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单位申报:拟申请单位在认真总结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二)学校评选: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申报单位的工作实际业绩进行择优评选。

第五条 其他

(一)研究生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是进一步深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积极参与。

(二)研究生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