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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研究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校党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科研处、审计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学院院长和研究生院分管资助工作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开展学校研究生资助日常工作。

第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小组组长由研究生培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思政、培养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

结合学校“校点院”三级管理实际,资助名额以学位点为单位下达的,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相应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该学位点的研究生资助评审工作;资助名额直接下达到培养学院的,由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的研究生资助评审工作。

各学位点、培养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评审细则和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包括国家资助项目、学校资助项目和社会资助项目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研究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六条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教育事业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第七条各类研究生资助经费由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研究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八条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切实确保研究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研究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研究生资助和优秀研究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研究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研究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十三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制度。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的标准,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研究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当年考入学校的全日制残疾人研究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2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研究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广东户籍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资助对象是我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校免收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学费(不含住宿费),并由学生户籍地财政部门发放生活费补助到学生所在家庭的一卡通账户。

第十七条满足多项资助政策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享受省财政设立的两项及以上专项资助,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绿色通道。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九条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学校设立研究生 “三助一辅”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设立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用于补助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批后,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励和荣誉称号。学校设立考取博士研究生奖、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等奖学金、专项奖励和荣誉称号。具体细则详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奖励评选管理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科竞赛资助和奖励试行办法》等。

第六章 社会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通过校友会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和教职员工拓展的社会资助项目,由相关单位和人员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后,由研究生院根据社会资助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研究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