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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查。

第四条 结合学校“校点院”三级管理实际,资助名额以学位点为单位下达的,由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相应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推荐的基础上,组织该学位点的研究生资助评审工作;资助名额直接下达到各培养学院的,由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本单位的研究生资助评审工作。

各学位点、培养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评审细则,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或资助标准、名额分配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每年20000元。

(二)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分三档进行奖励:一等奖为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为每生每年5000元、三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2022级及以后的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2021级及以前的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动态调整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六条 名额分配

研究生院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位点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等情况,草拟学位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经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学业奖学金一等奖名额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二等奖名额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25%,三等奖名额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65%。学业奖学金名额具体由研究生院根据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直接分配到培养学院。学校可结合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名额。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认定。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及其他课程单科成绩均须75分(按四级评定则需“良好”)及以上。

(三)在读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本人第二,导师第一),或有已被市厅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排名前二)。

2.参与编撰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等(排名前二)。

3.在本专业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排名第一,或本人排第二、导师排名第一),或行(企)业认可的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

4.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项目申报团队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项目(排名前二)。

5.获市厅级政府科研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术团体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二)。

6.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包括创作、表演、竞技等),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以上成果均须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同等条件下,排名第一优先。

(四)各学位点、培养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所有课程单科成绩均须及格。

(三)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各学位点、培养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一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五)参评学年无故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不注册者。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三)、(五)项情形之一,或因中期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导致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一条第(三)、(五)项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每名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是科研成果和所获竞赛奖项不得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六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研究生根据申请条件于9月30日前按相关通知要求,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研究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应结合学科专业情况,综合考虑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实践成果和综合素质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位点或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其中,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在履行研究生资助评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导师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各学位点或培养学院初步评审。以学位点为单位下达名额的,则相关培养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至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以培养学院为单位下达名额的,由培养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培养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将评审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材料包括评审报告(含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和获奖研究生汇总表等。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位点或培养学院公示期间向相应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研究生对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培养学院研究生资助工作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研究生,本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学业奖学金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给受助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顺延发放国家助学金,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研究生信息安全,防止研究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认定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和培养学院应熟悉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三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发现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院应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三十四条 培养学院应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培养学院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研究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研究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广师大〔2019〕688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广师大〔2019〕686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广师大〔2019〕6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