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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广师大〔2019〕374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学校承担开展的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简称“国培”)和广东省教育厅强师工程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职业院校骨干教师能力提升培训”(简称“省培”)等培训类项目的专项经费。对口支援师资培训项目经费参照省培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代行学校管理职能,负责学校“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的统筹分配;校内各二级单位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培训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费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资金额度和使用总体安排,结合申报情况,确定各项目年度培训任务及经费分配额度。

第五条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按子项目建立专项账户,分次将培训经费拨付至项目负责人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实施“双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主管培训院领导共同监管。

第六条  二级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报至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后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核算相关间接费用后,剩余经费每年一般分两次拨付至项目负责人。第一次在网上报名结束后拨付项目经费80%,第二次在开班后根据实际参训学员人数拨付余款。因开班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剩余经费,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收回统筹安排。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国培”和“省培”项目分为网络研修、集中研修(含跟岗学习、企业实践等现场教学)和混合式研修三类;混合式研修按照不同研修方式、不同标准分阶段计算经费。

第九条  集中研修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经费标准上限为550元/人/天,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不含分段实施的项目)。网络研修经费补助按不高于4元/人/学时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补助教师培训(企业实践)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场地及设备费、住宿费、伙食费、教学资源费、交通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其他费用以及师资费等。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训学员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经费主要可开支以下费用:

(一)场地及设备费

1.校内场地费、设备费及水电费。包括培训期间使用学校提供的场地、设备,图书馆、阅览室、机房、运动场所等维护保养,以及由此产生的水电气暖及物业管理费等。

学校内部场地费、设备费及水电费收取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标准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12%,作为间接费用。出境培训班提取2%作为间接费用。

2.校外场地费、设备费。包括在校外开展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租赁费和维护保养费;租赁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及培训所需设备(如企业实训设备)的租金(包括实验所需耗材等费用)。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参训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1.参训学员住宿原则安排在学校培训楼,按标准结算。

2.鉴于学校培训楼在培训高峰时期接待能力不足,可安排附近协议酒店食宿,费用按最低协议价支付。

3.参训学员跟岗学习期间或外出考察学习发生的住宿费用凭票报销。

(三)伙食费

伙食费是指参训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用餐标准最低为60元/人/天,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天,分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参训学员在校集中学习期间,原则上按照标准在学校餐厅统一用餐,可采用办理临时饭卡或直接订工作餐形式;二是,参训学员跟岗学习期间或外出考察学习发生的餐费按照相关标准凭票报销。

(四)教学资源费

教学资源费是指培训所需的教学资源(包括纸质教材、音视频、课件、网络在线课程等教学资源)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期间所需的人员接送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学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等,由参训学员按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六)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

1.方案研制费是用于项目前期需求调研、方案论证及研制、课程设计和开发等方面的项目费用。凡当年通过“国培”或“省培”项目竞争性申报且予以立项的项目,给予方案研制者研制费3000元/项;若当年该项目同时获得国培和省培立项,给予方案研制者研制费4500元/项。立项后的项目,确需分多阶段实施,且需重新修订完善各阶段课程内容的,给予课程设计者开发费2000元/项,以上费用在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中列支。每个项目中无论设计几个方案,均只能计算一次方案研制费和课程设计开发费。其他调研费用据实报销。

2.质量评估费是指用于开展项目质量管理、评估反馈等环节所需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支出。

项目临聘人员主要包括班主任、指导班主任、督导、实习生、勤工助学学生、相关工作人员等,其数量须控制在参训学员数量10%以内。各项目中用于发放临聘人员劳务费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

1.班主任补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节假日期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人/天。不足10天的培训项目,班主任补助金额按10天计算。超过30天的培训项目,30天内的按标准计发,超过天数按标准的70%计发。

参训学员在基地外实施培训,外出职业院校或企业参加跟岗期间,班主任未全程跟班的,每天按50元/人/天计发补助。

2.指导班主任补助,按照每指导一个项目1000元的标准计发。

3.督导人员补助。聘请督导人员按照150元/学时,假期给予80元/天交通补助。每个培训项目,督导听课最多按6学时计算。

4.实习生、勤工助学学生按学校相关标准支付,每个月不超过800元。

(八)师资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和指导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包括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1.讲课费,参照以下标准(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执行:

(1)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校外专家有职务无职称的,参照以下课酬标准执行:大型企业负责人对应教授级,部门负责人对应副教授级;中小型企业的负责人对应副教授级。

(3)因培训内容确需从境外邀请授课教授的,其讲课费标准参照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国际交通费等据实列支。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备,履行审批手续。

(4)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多班合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项目负责人及主讲教师在每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授课,平均每周不超过6学时。

2.现场教学指导费主要包括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研修、送教下乡、跟岗学习、企业实践、实习实训等现场教学阶段的专家指导费。参照以下标准(每半天最多按3学时计算)执行:

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750元。

3.校内人员参与培训项目的讲课费、现场教学指导费,最多按照校外专家同等标准的50%计发。

4.外地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师资费和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项目负责人在整个项目经费中获得的各类收入(含课酬、教学指导、项目开发等)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特殊情况如需超过上述标准,应事先向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审批后,报相关主管校领导后,方可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经省外专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及对外交流合作培训项目,费用标准参照国家、省出国(境)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报销实行“双签”制度,并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支出。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主管培训院领导共同审批(其中项目负责人与主管培训院领导为同一人的,由所在二级单位院长审批;二级单位院长、书记分别为项目负责人的,由院长、书记互相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由分管培训校领导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国培”和“省培”项目经费报销时原则上在学校“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培训经费支出票据须真实、合法、合规,由具体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培训院领导等人员签字后按程序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凡与培训无关的支出,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及培训安排,参训学员签到表及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相关票据或凭证;其中,师资费的报销应当提供培训课表、讲课费(或现场教学指导费)签收单或合同(邀请函);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报销应当提供工作任务清单、劳务费签收单或协议(合同),师资费和劳务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的支付方式。异地授课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加快“国培”和“省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原则上要在培训任务结束60天内完成培训费结算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11月30日。

第十八条  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经费管理,仔细填写《培训实施方案》中的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报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严格按预算执行,报销时作为凭证附上。项目完成后,填写《培训项目经费预决算表》,作为绩效检查材料报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以管理费等名义截留、挪用经费,接受上级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

第五章  培训经费使用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全程监控的原则,加大对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能,对培训项目的经费使用及绩效进行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培训项目经费的“跟踪问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监察处依法对参与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人员骗取、贪污、挪用、截留用于培训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取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1-3年申报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依法处罚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二级单位和有关领导等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培训项目经费预决算表

项目名称


培训时间

        日——                            共计  

培训人数

(计划/实际)

 

经费标准

      /

经费总额

  

项目支出

经费支出项目

预算金额

(元)

实际发生

金额(元)

备注

1

场地及设备费

校内场地、设备、水电费



经费总额的12%由学校划拨

校外场地设备费




2

住宿费



注明住宿房间的标准 X/

3

伙食费



注明餐食的标准 X/

4

教学资源费

教学资源费




办公用品费




5

交通费




6

方案研制及评估费

方案研制费




质量评估费




7

其他费用

医药、保险等费用




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班主任)




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指导班主任)

1000

1000

此标准固定

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督导)




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其他人员)



注明其他人员是谁

8

师资费

讲课费(含作业批改/论文指导等)



需提供课表

现场教学指导费




结余












说明:1.只有师资费、方案研制费和其他费用中可以支出人员补助。

      2.项目临聘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培训人数的10%,其劳务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

3.项目负责人在该培训项目中的各项收入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4.师资费和项目临聘人员劳务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

 

项目负责人(签字):                        班主任(签字):

主管培训院领导(签字):                    所在二级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