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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外籍教师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薪酬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外籍教师聘请管理规定》(广师大〔2019〕4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短期(一个学期以上)聘用管理的外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外教在学校工作的劳动报酬和其他附带福利待遇。

第二章外籍教师薪酬待遇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外教的薪酬分为工资和福利两部分,具体根据合同期限按月发放。

工资是指根据外教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其本人的报酬,主要包括基础工资、超课时酬金等。

福利是指学校为外教在住房、保险、交通、特殊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方面提供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五条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外教工资区分语言类教师工资和专业类教师工资。

第六条 外教薪酬在第五条基础上结合学位层次确定发放标准(税前)如下:

学位

外教类型

工资(元/月)

博士

语言

15000-16000

专业

16000-18000

硕士

语言

13000-15000

专业

15000-16000

学士

语言

12000-13000

专业

14000-15000

第七条 外教工资由二级单位根据面试结果提出建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处确定支付标准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外教实行超课时酬金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完成周平均工作量14-16教学学时为基础工作量。外教实际完成工作量超过合同规定的基础工作量的,超课时酬金按200-250元/学时计算。

第九条 外教的工资或酬金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外教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可全额发放基础工资和超课时酬金。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领取或借支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理完离校手续,对其损坏或丢失的学校物件进行赔付和缴清其他费用后发放,否则将从其该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外教签约满一年的,其寒假(按一个月计)和暑假(按一个半月计)的标准工资按80%计发。

第十一条 外教在合同期内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酌情扣发基础工资直至停发(具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一)未完成约定的工作量;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三)评估考核不合格;

(四)有违反师德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可以根据境内外同等教师的工资水平、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合理的外教薪酬幅度,调整外籍教师的薪酬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处报请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外教宿舍房源情况和外教个人意愿,在有房源时学校为受聘全职外教提供免费工作住房(东校区教工7栋一房一厅套间),其水电煤气费由学校承担。工作住房配置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空调、衣柜、桌椅和床上用品等生活设施及用品,并提供免费上网服务。因没有房源或外教不选择校内住宿而在外租住房屋,学校提供租房补贴2000元/月,与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为每位外教(不含随行家属)购买在中国的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外教因来学校任教而在国外的体检费用,由外教自行承担;到达中国后的上岗前体检费用由学校承担。学校为外教承担办理工作签证手续费。

第十五条 学校为签约合同期一学年或以上的外教提供国际旅费补贴8000元/年,该补贴在合同期最后一个月支付。

第十六条外教在华工作期间应按照中国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按相关规定由学校代为扣缴。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单独聘请的外教,由合作院校、合作机构派出的外教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条款执行。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或其他特殊情况聘用的外教,其薪酬待遇由人事处等相关部门报请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外教因工作需要到河源校区等较远途地点上课或从事其他教学活动的,其相关特殊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采用人民币计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受聘的外教,其薪酬待遇按照已经签定的合同办理。合同期满,新的合同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此前外教管理办法中涉及薪酬和福利待遇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人事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