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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预征入伍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有关精神,扎实做好我校大学生预征入伍工作,切实提高新兵质量,改善兵员结构,加快推进部队信息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把预征工作纳入学校党政领导“一把手工程”,预征工作由生工作(部)处牵头,学校武装部(保卫处)、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积极配合,扎实做好大学生入伍预征各项工作。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大学生入伍预征工作,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大学生预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武装部负责筹划实施。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要在各二级学院的配合下扎实搞好调查普查,全面摸清在校学生数量、专业、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预征工作方案。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合力搞好宣传发动,宣传面必须达到100%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搞好报名预征同学目测、病史调查,抓好外科、视力、肝功能等项目检查。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政审条件,认真搞好政治初审和走访调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审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七条 初检初审合格人员全部确定为预征对象,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认真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审查学历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情况。预征对象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做好预征对象准确通信方式的收集工作,武装部或学生工作(部)处每月保持1次联系,及时提醒预征对象到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和财务处对应征入伍的学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逐级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上级部门核准信息并拨付资金后,学生处应及时向入伍大学生补偿学费。

第十条 大学生入伍预征工作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

第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按照应届毕业生条件办理退役后的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落实“服役退役后复学”、“荣立三等功等入读普通本科”、“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学院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预征工作实施具体检查指导,并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落实奖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