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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

“学术之星”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广师大〔2022〕371号)

第一条  为调动学校研究生从事学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培养一批研究生“学术之星”,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奖励由学校资金支持设立,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各类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四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20人(理工科10人,人文社科10人),奖励金额为15000元/人。

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评选采用学术积分制,根据评选年度最新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累计评选年度的学术积分。具体如下:

(一)纳入学术积分范围的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

1.科研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主持。

2)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评选年度最新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认定的纵向科研项目。其中,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攀登计划”)按市厅级项目记分。

4)评选年度内立项。

2.学术论文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

2)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评选年度最新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术论文分类评价办法》认定的C类及以上等级的学术论文和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近两年未纳入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国际期刊预警名单》。

5)评选年度内发表且与就读专业密切相关。

3.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参编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编著。

2)评选年度中最新的《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认定的学术著作。

3)评选年度内正式出版且与就读专业密切相关。

4.知识产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

2)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评选年度最新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认定的可计算科研工作量的知识产权。

4)评选年度内授权且与就读专业密切相关。

5.文学、艺术作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生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

2)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3)评选年度最新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认定的可计算科研工作量的文学、艺术作品。

4)评选年度内获奖且与就读专业密切相关。

(二)学术积分计算方法

纳入(一)项范围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根据评选年度最新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计算,累计学术积分。其中,第一作者或排名第一按100%科研工作量计算,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按50%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六条 研究生“学术之星”取理工科学术积分排名前10人、人文社科学术积分排名前10人。若出现同一类别人选学术积分相同,则对相同学术积分的人选按个人单项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的最高得分前三项总和确定其排名。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学术之星”申请资格:

(一)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当年有处分记录者。

(二)参评学年无故不缴纳学费或逾期不注册者。

(三)就读研究生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申报表》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积分统计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二)导师推荐。参评者申报材料需经由导师审核,并亲自签署推荐意见。

(三)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成果给予认定,并在培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培养单位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之星”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对成果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审核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并予以答复。

(四)成果审定。研究生院组织对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相应奖励。对审定成果有异议的,可在成果审定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评选过程中,参评研究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追究其导师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广师大〔2019〕6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