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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全日制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条件如下: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基本分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学生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 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2.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含1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分别在评选范围位于前

15%以前(含15%)。

3.在同等条件下,获科研成果单项奖学金或其他专项奖励者优先。

4.学生学习成绩基本分排名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15%(含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明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第一名、冠军)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 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七)完善学生资助信息,且能保证资料实时有效。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上一学年度成绩优秀。

本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校公选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50%以前(含5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要求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获“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的同学优先。

(六)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完善学生资助信息,且能保证资料实时有效。

(七)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 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 同等条件下,本学年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优先。第三章标准、人数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具体情况综合平衡分配名额。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资助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及具备受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名额。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未覆盖到的,则由校内助学金进行资助,具体参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标准。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以及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由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推荐,并将评议、推荐材料报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根据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由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材料报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候选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与社会奖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同等条件下,未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他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一)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二)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在该学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家庭发生意外变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学年学费者除外。

第五章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广师大〔2019〕5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