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力更生,促进他们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强学生自信心,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自助解困观念,学校特设立“自强标兵”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的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优良,生活俭朴;
(三)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成绩优秀(该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综合测评德、智、体各项成绩排列均须排在班级30%以前);
(四) 必须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五) 遵守校纪校规,没有受过学校、所在学院通报批评
和处分;
(六)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劳动和
社会实践活动;
(七)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 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八)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 在每学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本
人申请,班集体进行初步评选;
(二)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各班级初评人选的条件,进行评比,人选确定后,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处审批,并公示五天,无异议者,由学校发文授予“自强标兵”称号。
第四条 评选名额、奖励金额:
(一) “自强标兵”全校评选名额为每个学院各一名;
(二) “自强标兵”奖励金额为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自强标兵”奖学金评选办法》(广师大〔2019〕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