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对生活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学校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相关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以及学院学生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为分管校领导,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工作组成员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及相关人员组成;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无党支部的班级,可由副班长参与)、助学委员、生活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班人数的1/3,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名单报工作小组);监督小组以年级为单位,由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相关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二)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三)工作小组
1.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
2.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织学院内交叉审核;提请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等资助的评审、公示等工作。
4.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指示和精神。
(四)评议小组
1.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等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3.将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指示和精神准确无误地传达给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监督小组
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奖助学金等资助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4.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2.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一)、(二)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本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3.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告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1)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经班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班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复核。(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复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组织学院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班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学院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班级评议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学院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须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或暂停其受助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发放款项。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党团)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日常消费水平明显超出一般学生正常消费水平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活动者,不热爱劳动者;
(六)助学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七)受助期间退学者;
(八)处于休学期间者;
(九)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学院提出资助意见,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 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优先资助。
第十七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位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须完成一定的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统计、核实和考察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生处将不定期组织抽查、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因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意外事件,从而导致临时生活困难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第四章 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如数缴纳学费的全日制大一新生(含当年专升本学生)。
第二十二条 通过“绿色通道”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生活费欠缺,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等,可在学校“绿色通道”申请新生爱心资助。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爱心助学金”“爱心礼包”等相关资助。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仅用于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
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本科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患重大疾病学生以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学生等。
第二十六条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0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二十七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推荐,并将评议、推荐材料报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相关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候选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流程进行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的学生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要求其全额退还资助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基本学习生活难以得到保障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对于长期经济困难的学生,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由于学生本人或者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发生突发性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严重经济困难,影响到正常的学习、生活。
(二)品行端正,学习认真刻苦,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关心集体,积极上进,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学校鼓励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习、生活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申请和报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申请补助学生的具体情况,综合审核后,在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交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进行评议和审批,对批准的学生发放不同类别金额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类别及额度:
(一)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家庭经济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或家庭发生突变(如家人亡故等),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遭遇突发事变后,无法维持学生在校的正常生活的,可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当地贫困线,遭遇突发事故后,影响学生在校的正常生活,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四)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
(一)受助学生必须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二)有需要的学生原则上每学期享受一次性补助。
(三)学生处建立临时困难补助档案,统一规范全校临时困难补助的认定、管理和补助款项的发放。
(四)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经费从校内助学金中支出。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要落实学生资助工作的岗位责任,畅通投诉渠道,保障学生资助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确保有关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落实相关责任,保证资助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要公布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投诉举报的弄虚作假等问题,学院要及时查实并处理。对投诉反映问题,不作查实处理或虚报、瞒报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民主评议、资料审核、困难认定、信息公示、资金发放和投诉等环节的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予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学院要加强队伍管理,对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和资助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守。学院要充分发挥学生群团组织在认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十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情节严重的,学院要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学生资助资金贪污违法违纪案件,学院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学院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如国家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5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