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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

(广师大〔20222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让研究生主动融入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提升其科技创新、教学实践和管理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总体原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审定“三助一辅”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以及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定期考核的原则,在助管人员聘用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

第四条 岗位类别:

(一)助研岗位主要是协助导师或课题负责人从事科学研究、组织学术研讨等科研任务。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

(二)助教岗位主要是辅助主讲教师课堂教学、辅导实验课和指导课外课题等。助教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设置。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用人单位(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受聘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工作。

(三)助管岗位主要是协助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行政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工作任务。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由研究生院统筹管理。

(四)学生辅导员岗位主要是协助二级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等。研究生院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品学兼优的党员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辅导员聘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二)政治素质合格,遵纪守法。

(三)身心健康,踏实认真,学有余力且征得导师同意。

(四)符合岗位的招聘要求。

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申请设岗。符合条件的二级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申请设置“三助一辅”岗位。

(二)公布岗位。研究生院审核各二级单位的岗位申请,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全校“三助一辅”岗位。

(三)研究生应聘岗位。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录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聘任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面试,择优录用,并向研究生院报备。

第三章 津贴标准、来源及发放

第七条 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从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专项经费支付;助研津贴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助教岗位津贴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从自身预算中支付。

第八条 “三助一辅”工作酬金按月计发。当月发生的酬金,在下月发放。从学校“三助一辅”专项经费支出酬金,由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核计报研究生院汇总,提交财务处发放。

第九条 “三助一辅”津贴的发放标准为24.2元/小时。工作时长一般按每月30小时计;不足30小时的,按实际累计工作时长计。对学生辅导员岗位,经研究生院同意,工作时长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

“三助一辅”的劳动薪酬标准,可根据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广州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由研究生院提出调整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聘用、考核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三助一辅”研究生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校及设岗部门的工作纪律。受聘研究生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经指导教育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用人单位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 受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 聘任期结束,研究生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工作考核表》。聘用部门对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得申请下一学期(或年度)“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成绩,可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就业推荐书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办法》(广师大〔2019〕6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