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类。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章程》有关规定,为做好学位授予及管理工作,成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9-29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国家或省级学科评议组成员、各开展学位工作的二级学院院长等专家组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 制定、修订、解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二) 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三) 审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 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 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六)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4年,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和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二级学院院长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二) 公布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 研究、处理有关学位问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八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有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 受过 “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 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五) 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正考不及格的(入学时符合民族生照顾政策的增加一门)。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二、三、五款不能授予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必修课正考不及格门数不超过7门的,可以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 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其中,受到 “留校察看”处分者的处分在校期间已解除;
(二)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若获得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则可抵销必修课正考不及格课程1门)。
(四)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演讲、挑战杯等学科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或金奖)以上奖励(省级排前3名,国家级排前5名);
(五)因一年级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学校处分而不能授予学位,但后来表现突出,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
(六)其它特殊情况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期间,坚持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表现优良,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条 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正考不及格;
(三)在读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四)未获得广东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的。
第五章 来华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三条 我校来华本科留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非汉语本科专业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新HSK四级180分(含)以上,汉语言本科专业留学生汉语水平达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新HSK四级210分(含)以上。使用全英文授课的学历生不作此要求。
(三)学习期间,四年制本科留学生修满全部课程(含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所获学分不低于130学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 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正考不及格的。
第六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五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所列各款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和有关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经教务处核实,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 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确定的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 教务处于每年规定时间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广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来华留学本科生应届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离校后一律不补授学位。符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应在毕业后三个月内申请学士学位,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除《体育》两学年算1门课以外,其他同一名称、分多个学期完成的课程,原则上1学年(含连开两个学期)视作1门课,两学年(含连开四个学期)视作两门课。在审核毕业生学位资格时,学生该门课程是否及格,以某学年第二个学期(或课程结束学期)的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考虑到本科三、四年级必修课减少、选修课增加,普通高等教育专插本毕业生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正考不及格的(民族生或“3+2”职教师资班毕业生增加1门),即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于2016年5月5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3月修订)(广师院〔2016〕20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