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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通知
 

广师院学位委〔2017〕1号

 

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通知

各单位: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同意授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师院〔2016〕401号)第二十条规定,对该细则第九条第五款与第十九条分别作如下解释:
   一、《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师院〔2016〕401号)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正考不及格的(入学时符合民族生照顾政策的增加一门)”,其中 “民族生”具体包括:1.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学生;2.面向新疆招收的定向职教师资专业学生;3.面向广东援疆地区招收的定向生;4.面向内蒙古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的学生。
  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师〔2016〕401号文)第七章第十九条规定的“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含义是指: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从2016级开始执行。目前在校的2013级、2014级、2015级学生仍按2013年6月25日颁布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师院学位委〔2013〕2号)执行。
  上述解释望各单位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中予以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