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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粤高教科〔1991〕42号),为保证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授予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凡学校按国家相关招生计划和规定招收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期间,坚持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表现优良,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考核,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不到70分;

(三)在读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四) 未获得广东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的。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申请与审核

申请与审核时间为本科毕业生(含自学考试及应届函授、业余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先由毕业生本人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连同学科成绩、各学年鉴定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汇总至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由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审核小组进行初审,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并报学校评定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在6月、12月对列入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逐个审批。通过者由学授予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2年内完成重修、补做毕业论文者,如获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毕业要求的条件,授予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四章  附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凡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