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党的领导机构议事及决策规则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57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议事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等政策法规和《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会”)、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书记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书记专题会”)。
第二章 会议制度
一、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学校党代会每5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代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四条 学校党代会的职权主要是:
(一)听取和审查学校党委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学校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选举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党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党委及党委常委会按党的规章和上级组织的指示负责具体的组织领导。党员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党委全体委员会议
第六条 党委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七条 全委会成员应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就党委中心工作和全委会、常委会自身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委员可在全委会召开前,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党委全会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九条 党委全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党委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列席人员一般包括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常委会确定,可邀请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等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全会。
第十条 党委全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向常委会提出建议议题。有关材料经党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于会前2天连同会议通知分送与会人员。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党委全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经党委全会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委批准。情况特殊下,可以先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党委全会时再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党委全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党建和行政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
(三)审议提交党委全会讨论的有关决定和决议。
(四)听取并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六)审议并表决学校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干部集中选拔调整工作。
(七)需要提交党委全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党委常委会议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全会的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向党委全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定期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议事和决策的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研究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老干部工作等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四)定期听取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后勤和产业开发、联合办学、学校管理和安全稳定、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听取分管领导就所分管工作的汇报,并就某些行政工作向校长提出建议。
(六)讨论决定学校财务预决算,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预算外10万元或一定额度以上的投资项目或财政支出。
(七)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晋升、奖惩、调动和重要人才的引进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干部的推荐工作。
(八)研究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
(九)研究向上级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要任务。
(十)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办公室向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常委征集党委常委会议题,党委书记确定,不得临时动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准备,并提前送交党委办公室。有关材料经党委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于会前2天连同会议通知分送与会人员。没有书面材料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人员一般包括非中共党员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确定,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场,讨论完毕后退场。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不计入。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和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的原始记录应归档,未经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查阅。
第二十条 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签发。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四、书记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 书记专题会是由党委书记(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研究、审议党委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和研究实施党委常委会(党委全会)决定的会议。书记专题会不是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书记专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议题需要,可召集党政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书记专题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三)研究有关干部工作问题;
(四)对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五)研究和决定党委日常工作中不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与学校的实际紧密结合,尊重群众,尊重实践,尊重规律,尊重创新,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1.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举行。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2.对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三)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原则。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全会或党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要善于听取和集中大家的意见,支持委员(常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不要代替委员(常委)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委员(常委)要坚决贯彻党委(常委)会议的决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抓好落实,互相谅解,团结协作,不断增强党委(常委)领导集体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全会和党委常委会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其中,属行政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进行决策前,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评估,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
(三)召开党委全会或党委常委会,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充分讨论方案,然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议事纪律:
(一)坚持回避制度,凡讨论研究涉及党委(常委)成员及其近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二)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八条 对党委全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常委会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对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在决策过程中,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因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作出该项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重新审议决定。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合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三十条 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催办、协调、检查和反馈,党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除另有时间要求外,一般应在两个星期内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告。纪检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经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公开的,应在党内进行通报或通过党务公开栏、校园网、文件等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增强决策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成员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不得利用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成员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考评,将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成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失误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联系挂钩教学单位制度,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群众,努力做到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十五条 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积极作用。认真听取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术技师范学院党的领导机构议事及决策规则(2017年修订)》(广师党委〔2017〕62号)同时废止。
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