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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78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确保上级部门和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确保学校改革发展事业有序推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章程》等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事项的执行、办理、落实、反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催办、通报并连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抓手,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及学校重要决策部署,以高标准、高要求、高效率的工作成效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原则:督查督办工作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督办工作视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经常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打破经验主义,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工作成效;

(三)坚持效率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督查督办工作要遵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思路,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讲求质量,防止马虎应付,确保政令畅通;

(四)坚持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落实”的要求,并充分尊重和依靠学校各二级单位,协同开展、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

(五)坚持责任明确、务求落实原则:督查督办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分管领导是其分管领域内的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牵头)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承办责任人。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主要实施者,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拟办、交办、督办、审查、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承办(牵头)单位是督查督办事项的主要完成者,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总结、报告等工作,综合协调各协办单位完成督查督办事项。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要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外来公文中办理件的处理情况;

 (三)对学校重要公文中提出的办理、执行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它党政专项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五)学校各项规划、行动计划、巡视整改台账等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学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七)师生员工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事关重大、需要查办问题的督查;

(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

    第九条  公文的督查督办遵照以下程序:

(一)签收与登记。党委办公室机要科负责公文的签收与登记工作;

(二)批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同志负责公文的批转工作,提出拟办意见,转发给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

(三)批示。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文件的批示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单位;

(四)分发。党委办公室机要科及时将领导批示分发给相关责任单位;

(五)承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阅公文并提出承办意见;

(六)办结。承办(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公文的时效要求办结;

(七)归档。党委办公室机要科负责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公文一般依托校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公文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第十条  批(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遵照以下程序:

(一)立项与拟办。学校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领导批(交)办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并分别填写《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做到时限清晰、责任明确、要求具体。重大或复杂事项,在提出拟办意见后,应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二)交办。根据拟办意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立项事项交承办(牵头)单位办理。《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一般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

 (三)承办。承办(牵头)单位根据《通知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办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所有督查督办事项节点进度的督办督查工作;

(四)督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时掌握承办(牵头)单位的工作进展,督促按期解决落实,对落实情况不好的承担(牵头)单位,及时发出督办提醒;

(五)延期。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牵头)单位应及时与交办单位沟通,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六)办结。承办(牵头)单位填写《通知单》内的“办理结果”一栏,并连同办结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办理情况等材料,交交办单位(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审查,交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作办结处理。对应解决而未解决或未解决好的事项,责成牵头单位限时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七)反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办理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及时向上级或学校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八)归档。专项督查事项办结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方法与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专项督办。重大决策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按“一事一督”的方式进行督办;

(二)跟踪督办。对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OA)中有重要批示的文件主动跟踪,及时了解办理情况;

(三)现场督办。经领导授权,交办单位直接到各二级单位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联合督办。交办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督促检查;

(五)催办催报。对已交办事项,及时跟踪提醒,督促按期上报;

(六)定时反馈。对周期性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牵头)单位按节点进度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七)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事项在办理中遇到困难的,由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商分管领导后,通过沟通协调或组织召开专项会议,协调推进;

(八)结果核查。对已办结的重要督查督办事项进行回访复核,防止弄虚作假或出现反弹。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校内办公自动化平台为主要依托,督查督办事项催办提醒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为主。

在校内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的督查督办事项,在文件到达、即将到期、到期、超期等不同办理阶段,由校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定时发送提醒短信、催办短信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应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落实,办结到位。

第十五条  凡督查督办事项,都应有明确的办结结论;凡未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如实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以便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按各事项规定的时限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拖延或拒绝督查。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行政督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广师院〔2007〕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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