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二级单位议事及决策规则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36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实现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教育工委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二级单位”指学校所属的学院(不包括民办独立学院天河学院)、内设机关部(处)和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教辅、科研及其他机构(包括馆、部、中心等);“二级党组织”指二级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
第三条 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
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教学、教辅单位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党政联席会议形式。
内设机关部(处)以及其他未独立设置二级党组织的二级单位,议事决策方式一般采取处(部)务会议形式。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委员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委员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重要问题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凡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位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二级单位要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本单位改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期计划、年度总结等。
二、研究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学术研究等工作。
三、研究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引进与培养、教职工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攻读学位和培训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派等;本单位各类评优评奖、处分处罚、荣誉称号授予等;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
四、研究科技开发、创收项目、校拨经费、预算外经费的使用原则,本单位大额资金(0.5万元以上)的开支使用,重大项目的开发、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设备的购置、绩效工资酬金奖金分配方案、接受社会捐赠等。
五、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内部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六、研究本单位学生教育、培养、管理及招生、就业工作等方面有关重要问题。
七、审定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应对措施。
九、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它重要问题。
十、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问题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其它问题。
第六条 处(部)务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本单位改革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学期计划以及做好年度的总结等。
二、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学校的交办工作。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工作管理等工作任务。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各种评优评奖、处分处罚、荣誉称号授予等;研究讨论向学校推荐、申报各类奖励奖项等。
五、研究办公经费、各类专项资金等资金的使用原则,本单位大额资金的开支使用(0.5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开发、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设备的购置、绩效工资酬金奖金分配方案、接受社会捐赠等。
六、按照管理权限,研究讨论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本单位内部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按照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干部的选拔任用、推荐和考核等人事工作。
八、审定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及以单位名义下发的文件通知。
九、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建设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应对措施。
十一、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其它重要问题。
十二、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问题和工作。
第七条 党组织委员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审定以二级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重要问题,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本单位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讨论研究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及二级党校的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按照管理权限,研究讨论干部的选拔任用、推荐和考核,讨论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培养。
三、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并提出建议,提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研究本单位重大改革发展事项,包括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提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要由二级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由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会议必须围绕既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外出的,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九条 处(部)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必须围绕既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党组织委员会议的议题由二级党组织成员提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会议必须围绕既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一天报送本单位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至参会人员。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沟通、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会议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组织调研、论证,并形成书面材料供会议决策参考。书面材料原则上应包括事项背景、工作进展、调查研究、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等,如果涉及到经费投入,还须提交项目预算。
对教学、科研和学术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听取有关学术机构意见或经其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班子成员的二级党组织委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其他人员列席相关议题。二级单位党政办公室主任(无党政办公室主任需指定专人)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处(部)务会议由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非领导班子成员的二级党组织委员参加、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根据议题需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他人员列席相关议题,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由二级党组织委员参加、书记召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他人员列席相关议题,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参会成员外,如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参会成员达不到三人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教工党支部书记以及相关教学管理骨干人员中,协商指定人员作为参会成员,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会议区分不同事项分别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涉及党组织主要职责的,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行政主要职责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主要负责人认为必要,可以随时召开。在召开会议之前,应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实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召开;研究重大事项时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会议在重要问题决策之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教职工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重要说明,必要时可委托有关负责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并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 会议在作出决定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处(部)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归纳总结并做出决定。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并充分交换意见之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必要时依照事权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
第二十三条 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请假人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情况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中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涉及参加或列席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无党政办公室主任需指定专人)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记录、制发纪要和材料归档等。
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以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重要事项,应将与会人员的不同意见明确写入会议记录。形成重要决议向学校报告时,须将与会人员的不同意见加以注明。
第六章 执行、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其他领导成员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班子成员在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应独立负责地开展,一般不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 会议的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传达给二级单位全体教职工。应当向师生员工传达的,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传达。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要加强协调,保证决定顺利落实,并对决定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和监督各项决定贯彻落实。
第三十一条 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每位会议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如遇情况不能办结的,要及时汇报。任何成员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
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反映,但必须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集体决定的精神对外表态。
第三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按分工负领导责任。对违反本规则者,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处理。
处(部)务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执行中的失误,视具体情节按分工区分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委(总支、支部)纪检委员及未设纪检委员的支部书记,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并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定事项的,应由负责实施的会议成员提出理由和建议方案,提请复议。
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动议,经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复议。
第三十五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二级单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处(部)务会议、党组织委员会议工作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主动向分管(联系)学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自觉接受上级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二级单位议事及决策规则》(广师党委〔2018〕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