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委员会
党校工作实施细则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37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党校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作用,实现党校多层次办学,使党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重新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负责培训党员、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党校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坚定政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质量立校,坚持从严治校,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修养、思想修养、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把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党校教学首要任务,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工作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章 党校的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坚持党委办党校。学校党委要把办好管好建好党校作为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党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各学院设立二级党校,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任负责人,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的培训。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八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班为主,突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课地位,强化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校制定各类培训班的课程规划和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每学期及时做好教学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教学,加强思想理论建设为重点,学习研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点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把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十条 党校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进行教学,创新优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方式,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倡导和运用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灵活性,使党校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一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发展对象培训班。干部培训班的对象是学校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及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对象是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教职工、学生。
第十二条 党校要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党校科研要紧紧围绕教学展开,以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校教育培训。要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加强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研究。对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课题申报、审批立项及经费方面,学校党委要给予大力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党校着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这支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采取公开教学科目、面向全校公开招聘的方法组建,综合考察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决定聘用。同时,加强党校与其他党政机关和单位的交流力度,畅通人才双向交流渠道,选聘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军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等,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到党校讲一次党课。
第十四条 校内教师应聘党校教师后,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并按教学津贴规定给予报酬。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严格政治要求。加强和改进党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教师夯实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忠诚于党、忠诚于党校事业,坚持党的立场,坚定党的信仰,践行党的宗旨。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讲坛论坛有纪律,促进教师正确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旗帜鲜明、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教师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作风,坚持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对师德师风不良或不适宜从事党校教学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调离党校。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党校每年经费纳入学校的财务预算,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党校应有必要的办公和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教学设备。
第六章 党校学员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习,实行出勤签到制度(含讨论、听报告)。
第二十条 学员请病假、事假,要有学校医务室或单位的证明,无故缺席或请假超过总学时的1/3者,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且考勤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属干部培训的,培训情况归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须经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才能发展入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广师党委〔2017〕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