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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推进领导干部能下暂行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暂行办法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65号,施行时间:2019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校内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包括学校管理岗正、副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专技岗中层正副职干部。

第三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下,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及时调整不能正常履职领导干部,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问责追究等的工作力度,做好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免职或辞退工作。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在达到年龄界限后的次月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离任的,根据个人实际和工作需要,管理岗领导干部可以通过交流任职、按规定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专技岗领导干部可以通过交流任职、转任专业技术岗位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加强领导干部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将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另行安排,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调整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且有以下情形之一,区分不同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

(一)离岗一年以上的;

(二)不能正常工作、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三)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四)本人自愿申请调整任职的。

领导干部恢复健康且符合条件的,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不严格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所负责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单位、部门正职不能坚决执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工作要求,副职不能坚决执行单位、部门集体决策,不听教育劝导,影响团结的;

(九)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拒不接受任务或者临阵退缩的;

(十)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八小时以外”行为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罔顾事实,编造、传播谣言,为个人私利恶意诬告陷害或者诽谤他人的;

(十二)在巡视、审计及有关专项考核工作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负有相关责任的;

(十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试用期的,除按照第十一条执行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将以调整:

(一)在试用期间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等不良反映,按有关程序考察核实后,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三)试用期满考核被确定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届中、届满、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其进行调离岗位、免职或降职。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存在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的,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免去试任职务。进行组织调整的,试用期重新计算;免去试任职务的,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启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党委组织部根据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党委组织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调整建议。学校党委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学校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学校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依章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学校党委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领导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等相关待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调离岗位的,不得重新担任原任职务或者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由组织安排学习培训。暂时不安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间其待遇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  问责追究

第十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章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将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政绩观发生偏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落实学校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单位、本部门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贯彻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识形态工作不力、基层党组织普遍软弱涣散等严重情况的;

(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单位、本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单位、本部门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具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所列情形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纵容、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影响、干预日常工作运行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对造成学校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者学校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负有相关责任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发生问责情形的,要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十九条  问责的程序和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等执行。

在引咎辞职或者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在问责处理影响期满后重新任职,按照《关于严格做好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纪违法免职与辞退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四)其他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一条  对因违纪违法予以免职的领导干部,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其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本职工作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学校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辞退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完善工作责任制。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学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做到坚持原则、敢于负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四条  严明工作纪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拒不服从组织调整决定的领导干都,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健全领导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领导干部,把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区分开来,注意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互通重要信息。通过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集中教育督导、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途径,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领导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七条  强化跟踪管理。对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继续努力工作。对改进明显、实绩突出、表现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选拔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教学教辅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含专业负责人)的管理,按有关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推进领导干部能下暂行办法》(广师党委〔2017〕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