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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违反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文号:广师大党委〔2019〕145号,施行时间:2019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加强对各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升工作效能,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精神的行为,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学校、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纪依法、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责范围

    第五条  违反改进调查研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陪同人员规定的;

  (二)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显示欢迎字幕、铺设迎宾地毯的;


   (三)赠送或接受纪念品、土特产的;

   (四)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的; 

  (五)其他违反改进调查研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精简会议及培训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会议及培训活动安排礼仪、悬挂空飘标语、搭建拱门、插彩旗、燃放礼花鞭炮、上水果香烟的;

   (二)违规提高会议及培训活动用餐、住宿标准、安排宴请的;

  (三)利用会议、培训活动违规发放、接收礼品、纪念品的;

   (四)主办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安排会议、培训;组织或参会、参训人员借机用公款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的;

   (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培训,超预算列支会议、培训活动经费或摊派、转嫁经费负担、套取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精简会议及培训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精简文件简报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过规定总量、篇幅、规格发文的;

  (二)违规重复发文,发布没有实质内容文件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增加简报文件种类的;

  (四)其他违反精简文件简报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公务接待和消费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安排或接受宴请,自助餐或工作餐上高档菜肴、烟酒的;

  (二)擅自将无公函或未经审批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的,校内各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四)用公款购买、印制和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

   (五)利用节日或以办福利名义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的;

   (六)超标准陪餐、用餐、住宿,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用公款或受私人之邀出入高档酒楼、茶肆、俱乐部等消费娱乐场所的;

(七)超预算列支公务接待经费或转移、转嫁、隐匿接待费用,违规报账的;

   (八)其他用公款吃喝、公款宴请、公款送礼等铺张浪费的违反公务接待和消费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因公差旅和因公出境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扩大组团规模,增加随行人员的;

(二)无明确公务目的,以因公差旅和因公出境为名变相旅游的;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的;

(三)国内差旅人员违反规定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的;

(四)因公出境违反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擅自绕道旅行,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的;并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安排考察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访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公车私用的;

(二)超编制、超标准、超范围配备、购买、更换、装饰公务用车的;

(三)违反规定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车辆的;

(四)随意更换未到报废年限小汽车的;

(五)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的;

(六)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的;

(七)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

第十一条  违反办公用房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多占、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的;

   (二)违反规定超标准维修(含装修)办公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出租或出借办公用房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的;

 (五)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的;

 (六)退休或者调离时未及时腾退配置使用办公用房的;

 (七)其他违反办公用房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资源节约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基建、后勤等方面用水、用电有明显浪费行为的;

(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长期待机消耗的;  

(三)用办公设备网聊、炒股、玩游戏、看影视剧、看小说、电话聊天的;

(四)违反规定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家具的;

(五)其他违反资源节约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的;

(二)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四)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五)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七)私设“小金库”逃避审批监管的;

(八)违规转嫁有关费用的;

(九)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年底无故突击花钱,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中央、省和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追责方式

第十六条  对发生以上违规情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六)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追责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按权限由下列部门负责实施:

(一)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和所在单位实施;

(三)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务处分等,由学校研究决定,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监察处依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相关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接到申诉之日起,应当在15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诉期间,责任追究按原决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关于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广师党委〔2014〕75号)同时废止。